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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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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12-12 00:00:00 浏览:  8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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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3-07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
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178号2号楼上海之鱼木莲庄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1人,代表股份
12342662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2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76871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3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573943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47人,代表股份95706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55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93153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公司总股本为
664548075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9495921股,在计算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34252875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
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955729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2%;
2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以上审议通过。
2、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234252375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
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9556794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
133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5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朱婧婕、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4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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