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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宏达新材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将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公司对截至2023年11月30日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做核销处理。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交易对方已吊销、注销、无偿债能力及经法院执行
本公司或其他案件后无法执行到应收款项,应收款项确认无法收回。公司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本次核销应收款项总计7笔,金额合计25999413.16元,明细如下:
应收账款815918.68815918.68否
其他应收款25183494.4825183494.48否
合计25999413.1625999413.16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上述核销的应收款项将同时减少相关应收款项的原值及坏账准备余额。本次核销应收款项金额合计25999413.16元,均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核销应收款项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有助于更加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合理性,同意《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收款项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同意《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核销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应收款项核销后,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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