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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工作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公司战略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1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实施
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2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
议、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上述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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