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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第一条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1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定本工作细则。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限: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会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三)受董事会委托,提出合格的董事和(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4签名。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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