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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新能源公司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设立新能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布局新能源业务板块,优化公司产业结构,通过参股新能源公司实现合作共赢,加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本次投资新能源公司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李华杰、宋公利、康卓、马书龙
2023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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