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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1)第402-2号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博通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京天股字(2023)第40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上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6-4-1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法律意见》与本补
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6-4-2目录
一、问题1:关于交易性质..........................................4
二、问题2:关于整合风险.........................................26
三、问题19: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42
四、问题20:关于标的公司生产及办公场地.................................54
五、问题22:关于信息披露........................................57
6-4-3一、问题1:关于交易性质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经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经发区管委会,持股比例为20.6%;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驭腾能环55%股权,交易作价2.97亿元,其中约1.08亿元以现金支付,全部来源于配套募集资金;本次交易后,经发集团持股比例为17.73%,同时交易对方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11.94%,交易对方王国庆持股比例为
2.03%;(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等教育业务,本次交易后上市
公司将变更为双主业。
请公司(1)上市公司现有教育类业务未来3年内是否有出售计划。如是,分析本次交易未同步置出的原因;如否,披露明确具体的承诺;(2)结合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分析王国庆与陈力群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3)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55%股权的原因,剩余股权的安排;如购买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组上市;(4)交易对价中约1.08亿元以现金支付的原因及主要考虑,结合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借款情况分析配募失败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现金支付的合理性;
(5)结合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上市公
司的董事会构成及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公司
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依据。
请律师核查(1)-(3)(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现有教育类业务未来3年内是否有出售计划。如是,分析
本次交易未同步置出的原因;如否,披露明确具体的承诺
1、上市公司现有教育类业务的特殊性质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年报、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是高等教育,上市公司直接
6-4-4持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下称“城市学院”)70%的举办者权益,上市公司
本部辅之有少量计算机信息技术业务。
根据城市学院的章程,城市学院的性质为普通高校西安交通大学与社会力量上市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高等教育。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核心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下称“国发81号文”),明确了分类管理、公益导向的民办教育原则,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根据国发81号文的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相配套,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其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规定民办学校
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2018年1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结合陕西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
6-4-5营利性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截至目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尚未颁布有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具体重新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亦尚未实质性开展存量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选择的登记工作。另外,如果城市学院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享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
减免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将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需要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会对城市学院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相关政策尚不明确,亦尚未实质性开展存量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选择的登记工作,以及作出非营利性选择或营利性选择对上市公司和城市学院综合影响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目前无法作出城市学院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决定,目前亦无法决定是否置出、何时置出城市学院。
2、推动城市学院转设投资校园二期建设
2023年11月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投资校园二期建设的议案》,为推动城市学院转设工作、达到转设所需最低标准、促进城市学院未来可持续发展,同意城市学院投资71582.95万元用于校园二期建设,包括:购买二期土地70.516亩、价款5944.50万元,二期建设图书馆和学生宿舍各一栋楼、工程建设投资
65638.45万元,资金来源为城市学院自有资金及借款等方式。
2023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因此,鉴于城市学院目前正处于转设及校园二期投资建设时期,上市公司目前无置出教育资产的具体计划,上市公司目前亦无法决定未来是否置出、何时置出城市学院。
6-4-63、上市公司现有教育业务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净现金流
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报、2021年报及2022年报及上市公司的确认,上市公司现有的高等教育业务是上市公司目前主要的收入、利润来源,城市学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23631.4922495.0719578.38
净利润3936.434585.683777.5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8397.3711855.775642.46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上市公司目前无置出教育资产的具体计划;待相关政策、内容和事项明确后且
经综合评估,并做好相关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再行考虑。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目前无置出教育资产的具体计划,亦无法决定未来三年内是否置出高等教育业务、何时置出高等教育业务。
(二)结合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
的关系等,分析王国庆与陈力群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
(1)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及确认,王国庆因看好节能环保行业的市场前景,以及标的公司的技术实力和未来发展,2022年7月,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飞天投资”)向标的公司提供无息借款1406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驭腾能环在本协议签署且飞天投资足额向其转账起壹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则挂牌后驭腾能环实际控制人应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议向飞天投资或其指定第三方定向增发股份,相关定向增发股份的方案最终依据驭腾能环股东大会决议及股转公司审议通过后的发行方案执行”。
因此,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对公司业务发展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作用。
(2)王国庆增资入股标的公司
6-4-7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章程、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和确认,
以及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2022年11月,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向王国庆定向增发股份;2022年11月17日,驭腾能环与王国庆签署了《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王国庆以现金20048000元认购标的公司35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99%。
王国庆作为标的公司的投资人股东行使表决权,但不在标的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等任何职务,亦不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3)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与标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焦环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常州焦环的章程资料及确认,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常州焦环由标的公司、飞天投资和江苏龙冶于2021年9月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标的公司持股20%,飞天投资持股60%,江苏龙冶持股20%,飞天投资为常州焦环的控股股东,王国庆为常州焦环的实际控制人。
常州焦环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机械设备研发;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主营业务主要通过 EMC 模式承接新一代干熄焦项目。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业务合同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共签订 4 项 EPC 合同,均为承接焦炉及干熄焦配套除尘项目,该等项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合同金额合同名称合同主要内容签署日期号(元)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标的公司主要负责焦炉
1化有限责任公司2×100配套机、焦侧除尘站工2022.729000000.00
万吨焦化4.3米焦炉升程设备及材料成套供
6-4-8级改造项目6.78米捣固货、施工、调试、技术“焦炉机侧、焦侧地面除培训尘站”工程内蒙庆华 140t“干熄焦 标的公司主要负责干熄
2配套除尘”及关联设备供焦余热回收项目配套除2022.210800000.00
货及安装工程尘器的安装、调试标的公司主要负责三套宁夏庆华干熄焦配套除
3干熄焦除尘系统、一二2022.116165000.00
尘系统项目一期次除尘输灰设备标的公司主要负责三套宁夏庆华干熄焦配套除
4干熄焦除尘系统、一二2022.116165000.00
尘系统项目二期次除尘输灰设备
根据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标的公司投资常州焦环是基于财务投资的目的,同时在常州焦环从事干熄焦业务过程涉及除尘设备采购业务,标的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常州焦环干熄焦业务中的除尘设备项目。
干熄焦除尘技术是市场比较成熟的技术之一,也属于干熄焦整体项目中一个独立的单体项目,标的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具备开展干熄焦除尘项目的技术能力,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资质、工程设计等业务资质,并且驭腾能环具备丰富的工程项目施工经验及环保工程类项目经验。
根据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及本所律师对常州焦环及王国庆的访谈,王国庆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投资业务平台,常州焦环由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持股60%,常州焦环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为孟晓东,监事为王国智,具体业务经营由所聘请的总经理及专业团队负责,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王国庆并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
因此,王国庆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入股标的公司,仅对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并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并不存在具体作用或实际影响。
2、王国庆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章程、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及确认,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对王
6-4-9国庆的访谈,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为合作伙伴关系,除本
部分“1、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所述,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作为财务投资人增资入股标的公司、与标的公司共同投
资设立常州焦环、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存在业务往来等情况之外,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3、王国庆与陈力群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如本部分“1、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和“2、王国庆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所述,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根据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出具的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除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与陈力群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以外,陈力群、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未与发行人其他股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以扩大在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
根据王国庆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的承诺函》,王国庆投资入股标的公司系其本人的独立决策行为,出资价格公允,其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其他限制条件;王国庆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有关于标的公司股权或权益的任何口头或书面
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以其本人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就代为行使表决权签署协议等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谋求与任何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安排以扩大其本人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
因此,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55%股权的原因,剩余股权的安排;如购买
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55%股权的原因
6-4-10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55%股权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拟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实现在节能服务行业的战略布局,为上市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而言属于跨行业并购,存在一定的整合风险;因此,为降低投资的风险,上市公司选择先控股标的公司,购买标的公司55%股份。
(2)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坚定看好,愿与上市公
司共同促进标的公司未来的发展,希望尽可能多的继续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购买标的公司55%股份。
(3)标的公司的股东中博睿永信为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保留其部分
股份有利于激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保持团队稳定,促进标的公司业务的开拓发展,也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55%股份,是基于看好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团队和控制投资风险等多重因素,在交易各方充分协商谈判后作出的合理商业安排,具有合理性。
2、剩余股权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
及《重组报告书》中关于配套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安排,上市公司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55%股份,并计划使用配套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且业绩承诺期满之后,结合标的公司届时的公允市场价值,就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的后续交易双方另行协商。因此,对于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收购计划。
3、如购买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如本部分“2、剩余股权的安排”所述,对于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收购计划。
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重组方案时即同时考虑了实施本次重组对国有资本上
市公司控股权的影响程度,为维护经开区管委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和国资股东控股地位,本次重组后经发集团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差距保持
6-4-11在5%以上。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是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相应地,交易对方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并且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
信及聚力永诚出具了书面声明,声明本次交易中,其无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其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发集团已出具《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说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控制权的影响程度,维护经开区管委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和经发集团作为国资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经发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督促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和推进本次交易顺利实施。
假设本次交易购买的是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不考虑标的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陈力群作为董事长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限制,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及聚力永诚所持第三批股份于
2024年10月19日方能解除限售的情况下),并继续选择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进行购买,且股份支付及现金支付的比例参照本次交易的比例(股份支付比例63.5%,现金支付比例36.5%);标的公司100%股份整体作价54000万元,股份发行价格为18.60元/股;配套募集资金19710万元(全部用于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进行如下测算:
(1)交易指标对比
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22年度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则本次交易的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29200.509393.5915862.43
成交金额54000.0054000.00-
计算依据54000.0054000.0015862.43
6-4-12上市公司93110.7324059.3423746.74
指标占比58.00%224.45%66.80%
(2)交易对价安排
驭腾集团55.21%29812.6310881.6118931.0210177966
陈力群18.40%9937.543627.206310.343392655
博睿永信9.20%4968.771813.603155.171696328
聚力永诚9.20%4968.771813.603155.171696328
王国庆7.99%4312.291573.992738.301472207
合计100.00%54000.0019710.0034290.0018435484
(3)股权结构变化
*假设经发集团不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
本次重组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持股本次重组之发行后持股持股数量持股比股份发行数持股数量股东名册持股比例
(股)例量(股)(股)
经发集团1286806220.60%1286806215.91%
驭腾集团1017796612.58%
陈力群33926554.19%
博睿永信16963282.10%
聚力永诚1843548416963282.10%
王国庆14722071.82%其他中小
4958993879.40%4958993861.30%
股东
合计62458000100.00%80893484100.00%
在上述假设前提下,本次重组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16963277股,持股比例为20.97%,经发集团持股比例15.91%,陈力群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6-4-13*假设经发集团全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
经发集团按照18.60元的发行价格,认购配套募集资金19710万元,认购股份数量10596774股;则本次交易完成后(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持股发行后持股发行股份数
持股数量持股比量(股)持股数量股东名册持股比例
(股)例(股)
经发集团1286806220.60%2346483625.65%
驭腾集团1017796611.12%
陈力群33926553.71%
博睿永信16963281.85%
聚力永诚2903225816963281.85%
王国庆14722071.61%其他中小
4958993879.40%4958993854.20%
股东
合计62458000100.00%91490258100.00%
在上述假设前提下,本次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持股数量为23464836股,持股比例25.65%;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6963277股,持股比例为
18.5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综上所述,假设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且股份支付比例仍为63.50%;若经发集团不参与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该重组交易将构成重组上市;若经发集团全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该重组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结合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
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依据
1、本次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重组方案时即同时考虑了实施本次重组对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影响程度,为维护经开区管委会的实际6-4-14控制人地位和国资股东控股地位,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是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因此,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重组方案时即考虑了本次重组后经发集团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要有较大的差距。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经发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17.73%的股份比例和表决权比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94%的股份比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在5%以上。
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变,自上市公司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以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陈力群持续沟通协商,希望其通过放弃部分表决权进一步扩大其和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交易对方陈力群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
差额扩大至7%以上。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驭腾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8.39%股份。为了实现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扩大至7%以上,经过合理测算,若驭腾集团放弃1009106股股份(取整处理,对应持股比例
1.39%)表决权比例之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
10.55%,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将扩大至7.18%。
根据驭腾集团出具的《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驭腾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1009106股(持股比例为1.39%,不考虑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
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权利。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变,自上市公司公告《重组报告书》(草案)以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陈力群持
6-4-15续沟通协商,交易对方陈力群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所持上
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扩大至7%以上。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94%的股份比例,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为10.55%;
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
权比例的差额在7%以上。
。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并未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作出任何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提名董事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大会差额选举程序,由股东根据所持表决权比例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七人,包括四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
根据陈力群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基于本次交易选择改组董事会的情况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届时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提名董事的权利,因此,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基于本次交易选择改组董事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一名董事候选人提案后,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
6-4-16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55%的股份,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将合计持有标的公司45%的股份,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上市公司2465650055.00%
驭腾集团994350022.18%
陈力群618750013.80%
博睿永信20212504.51%
聚力永诚20212504.51%
合计44830000100.00%
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访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标的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业务经营管控:
(1)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的公司的章程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职权、议事规则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的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4-17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55%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2)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提名标的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董事会决议事项应由标的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董事候选人在由相关股东提名和推荐后,由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根据标的公司的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按照累积投票选举制对董事进行选举。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的约定,标的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因此,上市公司将通过提名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在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3)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为了实现标的公司既定的经营目标,保持其管理、业务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同意将保持标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经营团队的稳定,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仍由现有的经营团队主要负责;
标的公司总经理应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标
的公司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执行;标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中未明确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事项,由总经理决策并负责执行;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财务审计、内部控制、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影响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稳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上述约定,以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总经6-4-18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的方式,向标的公司派驻财务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或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促使标的公司接受并使用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体系、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软件系统等,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保持标的公司经营活力并提升整合绩效,促进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的年报等资料及确认,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高等教育业务。通过本次交易,将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战略的转型以及对节能环保服务行业的布局,拓宽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保持原主营业务的情形下,进入行业前景良好、竞争优势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节能环保服务业务;上市公司将转型为高等教育和节能服务双轮驱动的双主业格局。
6、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
依据
(1)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如本部分“1、本次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7.73%的表决权比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55%
的表决权比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在7%以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经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经开区管委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2)相关交易对方已出具书面承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共同签署
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
1)其作为承诺人充分认可上市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存在任何异议;
2)除承诺人中的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同受陈力群控制,与陈
力群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以外,承诺人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以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6-4-193)承诺以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
权、就代为行使表决权签署协议等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
交易对方王国庆已签署了《关于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的承诺函》,王国庆承诺:
1)其充分认可上市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对上市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存在任何异议;
2)其投资入股标的公司系其本人的独立决策行为,出资价格公允,其本人
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其他限制条件。其本人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均
不存在有关于标的公司股权或权益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
3)其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本人与陈力群及
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或权益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
协议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
4)其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以其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就代为行使表决权签署协议等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谋求与任何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安排以扩大其本人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
(3)驭腾集团已采取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措施
根据驭腾集团已出具的《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驭腾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1009106股(持股比例为1.39%,不考虑本次交易募集配
6-4-20套资金部分)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
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权利。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经发集团已出具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书面说明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经发集团出具的《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控制权的影响程度,维护经开区管委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和经发集团作为国资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经发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督促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和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5)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具有历史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年报及确认,上市公司于2004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4]2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下称“交大产业总公司”)
的持股比例为24%,实际控制人为西安交通大学,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220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交大产业总公司持股比例为15.56%。
2006年2月,经发集团受让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8496180股(占总股本13.6%)、受让郭俊香所持公司644160股(占总股本1.03%);
2006年3月,经发集团受让谢晓所持公司4851000股(占总股本7.77%);
2006年4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6)63号),中国证监会对经发集团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收购完成后经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3991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4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也相应变更为经开区管委会;本次交易前,经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0.6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7.73%的股份;自2006年5月以来至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一直为经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经开区管委会,未发生变更。
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低具有历史原因。
6-4-21(6)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前述规定,具体论证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
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94%的股份,其均不属于持股上市公司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均未超过30%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94%的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55%的表决权比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均未超过30%。
6-4-223)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均不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根据陈力群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基于本次交易选择改组董事会的情况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届时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提名董事的权利,因此,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基于本次交易选择改组董事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提案后,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经发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交易对方陈
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55%的表决权比例,其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交易对方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均不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陈力群及一致行动人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8667309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11.94%),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7658203股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
10.55%),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均未超过30%。
经发集团所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2868062股股份(对应表决权比例17.73%),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未超过其与经发集团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量的40%,在股东大会对不涉及经发集团回避表决的相关议案作出决议时,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6-4-235)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其他情形
根据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已出具的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其承诺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并且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及聚力永
诚出具了书面声明,声明本次交易中,其无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其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因此,交易对方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通过本次交易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交易对方均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的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7.73%的股份,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94%的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55%的表决权比例,与经发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相差7%以上;根据上市公司截至2023年
9月28日的股东名册(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除经发集团之外的其他持股超
过1%的上市公司股东共计6名,合计持股比例为12.74%,与经发集团的持股差额仍然较大;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小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经发集团均为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最高的股东,其能够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认定经发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6-4-24百分之一百以上;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1)至第4)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如本部分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有合理性及依据。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综合考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
相关政策尚不明确,亦尚未实质性开展存量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选择的登记工作,以及作出非营利性选择或营利性选择对上市公司和城市学院综合影响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目前无法作出城市学院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决定,目前亦无法决定是否置出、何时置出城市学院。
(2)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为合作伙伴关系,不存在任
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3)对于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收购计划;假设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且股份支付比例仍为63.5%;若经发集团不参与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更,该重组交易将构成重组上市;若经发集团全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该重组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有合理性及依据。
6-4-25二、问题2:关于整合风险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为跨行业收购,无显著协同效应;(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约为18%,交易对方陈力群的持股比例约为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经营标的资产相关行业的经验。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对标的资产采取的具体整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人员、机构、财务、业务整合等;拟对两类业务采取的经营及整合措施。(2)结合前述情况、标的资产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等对于新进业务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力等,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实际控制标的资产。(3)结合业绩承诺、锁定期、业绩承诺期内的整合安排等,分析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对标的资产采取的具体整合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人员、机构、财务、业务整合等;拟对两类业务采取的经营及整合措施
1、拟对标的资产采取的具体整合措施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问题1:关于交易性质(四)结合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持有标的
资产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依据”部分所述,以及根据《重组报告书》及发行人的确认,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增加节能服务板块,初步实现对节能服务行业的战略布局,将转型为高等教育和节能服务双轮驱动的双主业格局。为实现标的公司既定的经营目标,保持其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以及在运营管理延续自主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不做重大调整,现有管理层将保持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将在公
6-4-26司治理、人员稳定性、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具体整合措
施如下:
(1)发展战略与业务整合措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高等教育业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展战略上转型为高等教育和节能服务双轮驱动的双主业格局,将进一步拓宽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在上市公司统一领导下,以其原有的管理模式及既定的发展目标开展业务,同时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实现融资渠道扩宽、品牌提升等,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平台优势、资金优势、品牌优势以及规范管理经验等方面优势全力支持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节能服务企业。
(2)人员整合措施
为了实现标的公司既定的经营目标,保持其管理、业务的连贯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人员将不作重大调整,现有核心团队和管理层将保持基本稳定。在保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和管理层稳定的同时,上市公司有权派驻技术或管理人员,优化标的公司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符合上市公司整体经营需求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上市公司战
略需要或标的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加强标的公司节能环保领域相关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培养与引进,为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足够的人力支持,完善人员的任免、培训、激励制度,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升标的公司整体营运效率与管理水平。
(3)机构整合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仍以独立法人的主体形式运营,除了董事会成员的调整之外,标的公司的主要机构设置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健全、规范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持续优化标的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标的公司的合规经营能力,
6-4-27提高整体经营效率和管理能力,全面防范内部控制风险,以适应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变化及整合的需要。标的公司日常运营和治理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体系、标的公司章程及全国
股转公司、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4)财务整合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通过派驻财务管理人员的方式对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和监督,并依照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把自身规范、成熟的财务管理体系引入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工作中,加强对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等方面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并依据其各自业务模式特点和财务管理的特点,建立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防范标的公司的运营、财务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等各种资源优势,为后续标的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提升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
(5)资产整合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其资产的独立性,确保标的公司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资产、资质和配套设施。标的公司将按标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的管理标准和内控制度管理体系,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相应行使其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权利,如发生重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标的公司应当与上市公司共同遵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等,并根据需要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审批决策程序。
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优化配置资产,并充分利用其平台优势、资金优势支持标的公司业务的发展,协助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6-4-28综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将标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内,制定了切实可行有效的具体整合措施。
2、拟对两类业务采取的经营及整合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发展战略上转型为高等教育和节能服务双轮驱动的双主业格局,高等教育业务和节能服务两类业务作为上市公司体系内两大独立的业务板块,分别由不同的团队管理和经营,暂不在两个业务板块之间进行人员、资产和业务上的具体整合。
(二)结合前述情况、标的资产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机构、上市公司董
事及高管等对于新进业务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力等,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实际控制标的资产
1、标的公司的章程及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重大事项等。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等,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具体审批权限和表决机制具体如下:
审批决策权限归属决策事项及表决机制
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职权(章程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4-29(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事项:(i)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项;(ii)公司一
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七)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普通决议事项(章程第73条、74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6-4-30(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核心员工的认定;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3、特殊决议事项(章程第73条、75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款所规定的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七)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1、董事会职权(章程第100条)
6-4-31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
产置换、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外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具体授权范范围见本
章程第一百零三条;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
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4-32(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特定事项审核权限(章程第103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合同能源管理等交易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其中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款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二)资产置换:公司发生未达到以下标准的资产置换,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i)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五十以上;(ii)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公司发生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i)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6-4-33额百分之五十以上;(ii)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
(四)对外融资: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对外融资,董事会权
限依据前款对外融资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担保规定;
(六)对外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对外
担保权限,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i)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ii)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八)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九)合同能源管理
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所涉及的交易属于公司一般经营事项,不属于投资行为。
公司发生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6-4-34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超过1500万。
上述重大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按照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按照
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表决机制(章程第111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经理总经理职权(章程第121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以及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问题1:关于交易性质(四)结合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6-4-35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依据”部分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55%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上市公司能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市公司将通过提名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在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市公司将通过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的方式,向标的公司派驻财务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或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促使标的公司接受并使用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体系、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软件系统等,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
因此,上市公司作为持有标的公司55%股份的控股股东,以及提名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将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而实现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
2、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等对于新进业务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力
(1)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简历、上市公司2022年报资料,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萍,上市公司董事长,女,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1998年7月西北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2010年7月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1998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财务部会计,西安交大思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西安交大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5年4月至今在上市公司工作,曾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0年9月2日至今担任总经理,2015年3月23日至今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屈泓全,上市公司董事,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工商大学会计专业本科毕业。1985年
6-4-36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银行洛川支行担任信贷科长、副行长、行长,中国
银行西安万寿路支行担任副行长,西安经发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5月至今在经发集团工作,担任内控部部长;2014年8月28日起担任上市
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刘佳,上市公司董事,男,198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2009年6月西安外国语大学旅游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管理学硕士。2009年6月参加工作任职于西安经发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属材料分公司业务主管;2009年9月至今在经发集团工作,先后在临潼新区项目部、投资管理部、经营部工作,2020年3月担任经营部部长。2015年5月20日起担任上市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美英,上市公司董事,女,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1993年7月陕西商业专科学校会计系财务会计专业专科毕业,
2002年6月西安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毕业。1993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
任职于西安铜材厂财务科会计员,陕西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员、主任会计师、审计部副部长,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外派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9月至今在经发集团工作,担任投资财务管理部(现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8年1月9日起至今担任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韩崇华,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女,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9年7月西安财会学校财政与税务专业中专毕业,1996年12月陕西财经学院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自考)。1989年8月至2002年9月在高陵肉联厂工作,历任财务部出纳、会计、财务科科长、副厂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在西安泾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04年3月至2007年6月在西安经发新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职财务部副部长;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在西安现代农业开发总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2011年6月30日至今在上市公司工作,任职财务总监。
6-4-37蔡启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男,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96年7月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6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燕兴西北公司,西安用友财务软件有限公司,西安交大思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交大昆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至今在上市公司工作,历任经营管理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2007年1月25日至今任职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述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简历及上市公司的确认,上市公司的上述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均具有财务或投资等领域的专业背景、资历,且在上市公司任职时间较久,在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对公司的良好管理能力。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前述丰富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有助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标的公司尽快纳入上市公司体系进行管理,把自身规范、成熟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引入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尽快提高标的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推进标的公司按照符合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
另外,上市公司也将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进行人才储备,加强标的公司节能环保领域相关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培养与引进,为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足够的人力支持,更全面、更稳妥地管控新进业务,实现新进业务的高效发展。
(2)上市公司曾从事过 EMC 相关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合同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访谈,上市公司曾于 2009 年、2010 年从事过广西来宾电厂 EMC 相关业务,并签署了相关业务合同,根据该等业务合同,上市公司负责广西来宾电厂变频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并在48个月或改造设备运行 2 万小时的效益分享期内享有 80%的节能效益,因此,上市公司对于 EMC行业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历史经营经验,有助于更好地管控标的公司新进业务。
综上所述,结合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采取的具体整合措施,标的公司的章程及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等对于新进业务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
6-4-38力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将标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内,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具体整合措施,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等对于新进业务具有较好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力,上市公司能够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对于 EMC 行业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历史经营经验,有助于更好地管控标的公司新进业务。
(三)结合业绩承诺、锁定期、业绩承诺期内的整合安排等,分析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1、业绩承诺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聚力永诚承诺,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及7000万元;
据此测算标的公司截至2023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3000万元,截至2024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7000万元,截至2025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12000万元,截至2026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19000万元。
2、锁定期
根据《之补充协议》及交易对方驭腾
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聚力永诚签署的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以下两个期间届满较晚之日前不得转让:a)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b)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的各年度末,承诺净利润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若标的公司已实现净利润数达到各方另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截至当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其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2023年、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可解
锁比例分别为16%、21%、26%、37%;若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末未
能完成上述累积承诺净利润,则应按照累积实现净利润占累积承诺净利润比例计算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应解锁股份及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衍生股份。
6-4-393、业绩承诺期内的整合安排
如上述所述,业绩承诺方为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业绩承诺方解除股份锁定受限于承诺利润的实现情况。
同时,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问题1:关于交易性质(四)结合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持
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依据”部分,以及本部分“(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对标的资产采取的具体整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人员、机构、财务、业务整合等;拟对两类业务采取的经营及整合措施”所述,为实现标的公司既定的经营目标,保持其管理和业务的连贯性,以及在运营管理延续自主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不做重大调整,现有管理层将保持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将在公司治理、人员稳定性、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包括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将标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内,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具体整合措施。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现有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与标的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的或自《之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四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协议,标的公司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行业;不得引诱或唆使标的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开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实际控
制人陈力群签署了《竞业禁止承诺函》,承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不在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以外直接或间接地设立、从事或投资于(且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或协助任何其他方设立、从事或投资于)
任何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但在二级市场买入任何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主体的股票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不视为从事竞争业务;不在
6-4-40同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主体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
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该等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现有客户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不得唆使标的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开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处西安市区,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经发集团同处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便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日常监管。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包括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在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层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将在公司治理、人员稳定性、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包括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将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内,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具体整合措施;标的公司对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有一定的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方面的约束,且交易对方中的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解除股份锁定均受限于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能够促使其在业绩承诺期内持续稳定地管理和经营标的公司,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失控的风险。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且已制定了切实可行有效的具体整合措施。高等教育和节能服务两类业务作为上市公司体系内两大独立的业务板块,分别由不同的团队管理和经营,暂不在两个业务板块之间进行人员、资产和业务上的具体整合。
(2)结合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采取的具体整合措施,标的公司的章程及公
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等对于新进业务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力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进行整合管控,将标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内,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具体整合措施,上市公司将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控制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等对于新进业务具有较好的管控经验和管控能力,上市公司能够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6-4-41(3)本次交易完成后,包括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在标的公司现有管
理层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将在公司治理、人员稳定性、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将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业务板块内;标的公司对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一定的服务期限和竞业限制方面的约束,且交易对方中的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解除股份锁定均受限
于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能够促使其在业绩承诺期内持续稳定地管理和经营标的公司,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失控的风险。
三、问题19: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材料:(1)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将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本次减资系基于标的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不符合进入新三板挂牌条件,减少股东认缴出资至与实缴出资一致,不涉及向股东退还出资的情形,减资背景合理、经过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标的公司于2022年10月在新三板挂牌;(2)2022年1月,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价格为每股
1.003元,由陈力群、博睿永信、聚力永诚以货币方式认购;同年12月增发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60元(以2021年12月31日每股收益之10倍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由自然人王国庆以货币出资2004.8万元认购。
请公司说明:(1)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减资与新三板挂牌的关系及其依据;标的公司减资的决策、审议及公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2)2022年12月王国庆以10倍市盈率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及过程,定价是否符合同期同行业市盈率水平,相较于同年1月增资价格有较大提升的原因;(3)王国庆个人履历,表格列示其控制的企业情况,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认识及合作的过程,是否有其他合作或利益安排;(4)本次交易王国庆未承担业绩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减资与新三板挂牌的关系及其依据;标的
公司减资的决策、审议及公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6-4-421、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减资与新三板挂牌的关系及其依据
(1)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减资的背景
根据《重组报告书》、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及确认,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将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少至1500万元,其减少的65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为标的公司实控人陈力群的知识产权认缴出资(已于2020年3月转让至驭腾集团),其认缴出资过程包括:(1)2018年6月,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由陈力群以知识产权、货币出资,并未实缴。(2)2018年10月,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
8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陈力群以知识产权、货币出资,并未实缴。
根据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标的公司的上述增资主要是为了增强标的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竞争实力,因此拟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2021年8月,标的公司启动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工作之后,了解到无法完成相关知识产权实缴出资涉及的评估等程序,不满足新三板挂牌条件,另外,标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注册资本的增加对竞争实力并未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标的公司于2021年10月进行减资,将8000万元减少至1500万元。
在标的公司2021年10月减资后,标的公司的实缴出资为1500万元,其中:
根据陕西诚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陕诚会验字[2010]
第09-028号),截至2010年9月27日,标的公司收到全体股东实缴出资5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中审亚太验字
(2022)000064号],中审亚太对2019年3月增资、2019年7月增资、2021年
10月增资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截止2021年10月31日止,驭腾能环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因此,标的公司在
2021年10月减资后,实缴出资合计1500万元,均不存在知识产权出资情况。
(2)标的公司减资与新三板挂牌的关系及其依据根据标的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期间当时适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20)》的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6-4-43(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因此,标的公司于2021年10月进行减资,主要基于标的公司于2021年8月启动申请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工作的背景,依据当时适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20)》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
相关规定,上述注册资本未完成实缴出资的情况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因此标的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之前进行了减资整改。
2、标的公司减资的决策、审议及公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
(1)减资的决策、审议及公告程序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及确认,标的公司减资主要履行了如下决策、审议和公告程序:
1)2021年8月20日,标的公司股东驭腾集团签署股东决定:同意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同意在2021年8月21日在三秦都市报刊登减资公告;同意签署债务清偿承诺书。
2)2021年8月20日,标的公司及股东驭腾集团共同签署《债务清偿承诺书》,对公司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如下:截至2021年8月20日,标的公司无对外债务,如有债权及法律责任,由减资前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3)2021年8月21日,标的公司在三秦都市报发布减资公告,公司注册资
本由8000万元减资至1500万元。
4)2021年10月11日,标的公司股东驭腾集团签署股东决定:决定驭腾有
限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变更为1500万元;股东驭腾集团减资6500万元;股东出资结构变更为驭腾集团认缴1500万元;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5)2021年10月14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标的公司换发了减资后的营业执照。
6-4-44(2)减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上述减资决议已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且履行了相应的公告程序,并且标的公司股东已就债务清偿问题签署了《债务清偿承诺书》,因此,标的公司的减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2022年12月王国庆以10倍市盈率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及过程,定
价是否符合同期同行业市盈率水平,相较于同年1月增资价格有较大提升的原因
1、2022年12月王国庆以10倍市盈率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及过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王国庆进行访谈,2022年7月,为了缓解标的公司工程资金周转压力,且王国庆因看好节能环保行业的市场前景,以及标的公司的技术实力和未来发展,王国庆以其控制的飞天投资向标的公司提供无息借款1406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驭腾能环如果在本协议签署且飞天投资足额向其转账起1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则挂牌后驭腾能环实际控制人应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议向飞天投资或其指定第三
方定向增发股份,相关定向增发股份的方案最终依据驭腾能环股东大会决议及股转公司审议通过后的发行方案执行”。因此,王国庆在以飞天投资名义向标的公司无息出借资金时,既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商议增资事宜,因标的公司当时正处于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所以在标的公司2022年10月19日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向王国庆进行了定向增发。具体过程如下:
2022年11月29日,标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向王国庆定向增发不超过
6-4-45358000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60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48000元。
2022年12月15日,标的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向王国庆定向增发不超过
358000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60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48000元。
2022年11月17日王国庆与标的公司正式签订了《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发行股份总额不超过358万股,认购价格为5.6元每股,认购金额为
20048000元。
2022年12月26日,王国庆向标的公司支付了20048000元投资款。
2022年12月26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113号),截至2022年12月26日止,标的公司已收到出资款
20048000元,其中新增股本为3580000元,余额16468000转入资本公积。
另外,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标的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6日向飞天投资偿还了上述1406万元借款。
2、定价是否符合同期同行业市盈率水平根据标的公司2022年12月披露的《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标的公司在2022年12月向王国庆增发股份时,是依据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2309.71万元)的10倍作为标的公司估值,以此为定价向王国庆定向发行股份;标的公司投前估值23097万元,折合每股作价5.6元。
经查询,标的公司与同行业的挂牌公司2022年发行情况对比如下:
6-4-46以发行后股本为基础,测算
发行价发行数量发行后股本2021年归属于挂牌公司以发行价为基础,代码公司简称2021年摊薄后每股收益(元(元)(股)(股)股东的净利润(元)测算摊薄市盈率
/股)
873069天朗节能2.00103150006536500017028756.470.267.68
836913中鼎恒业2.07144927497059827815408352.860.229.48
以发行后股本为基础,测算发行价发行数量发行后股本2019年归属于挂牌公司以发行价为基础,代码公司简称2019年摊薄后每股收益(元(元)(股)(股)股东的净利润(元)测算摊薄市盈率
/股)
873477石大能源6.5020000002754000018600773.510.689.56
均值8.91
873957驭腾能环5.6035800004483000023097080.230.5210.87
注:天朗节能、中鼎恒业采用的2022年定向发行的数据;石大能源自挂牌以来进行过一次定向发行,上表采用的是其2020年3月披露《定向发行方案》的相关数据测算。
以发行后股本为基础,根据发行价计算摊薄市盈率,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为8.91倍,驭腾能环的市盈率为10.87倍,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较高,成长性好,投资人给予了公司更高的估值。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向王国庆增发股份的发行价格5.60元/股,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较高的业绩成长性,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4-473、相较于同年1月增资价格有较大提升的原因
(1)增资对象和目的不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2021年1月增资主要是为增加流动资金,开展员工股权激励,同时增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新增注册资本1625万元,由陈力群、博睿永信、聚力永诚以货币方式认购,其中:陈力群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博睿永信为标的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聚力永诚主要为驭腾集团的持股平台。2022年12月向王国庆定向增发主要是基于标的公司外部融资的背景,王国庆系外部财务投资人。
2022年1月增资,陈力群、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对象出资方式实际出资时间
(股)(元)
博睿永信38750003886625.00货币2022年1月18日缴清出资
聚力永诚41250004137375.00货币2022年1月18日缴清出资
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
陈力群82500008274750.00货币
1月24日缴清出资
合计1625000016298750.00
(2)估值定价依据不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标的公司在2022年向王国庆增资时,标的公司的估值是采用市盈率法,以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倍作为标的公司估值,以此为定价向王国庆定向发行股份。2021年1月增资,增发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3元,系参照标的公司2021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归挂牌公司每股净资产(1.002552元)制定的发行价格。
(3)公司盈利能力提升
根据标的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利润总额为
23097080.23元,2022年度利润总额为30101214.35元,2022年度标的公司
盈利能力有了较大程度提高。
6-4-48综上所述,因2022年12月对王国庆定向增发与2022年1月增资已经超
过六个月,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并且两次增发的发行对象和目的不同、2022年度盈利能力提升、采用的估值方法不同,导致标的公司2022年12月对王国庆定向增发价格较2022年1月有了大幅提高。
(三)王国庆个人履历,表格列示其控制的企业情况,王国庆与标的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认识及合作的过程,是否有其他合作或利益安排。
1、王国庆个人履历
根据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王国庆的个人履历情况如下: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王国庆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40419531001****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是否拥有其他国家或无者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序起止时间任职单位职务号
12021.10-至今常州硕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监事
董事长兼总
2最近三年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理
3最近三年常州濠利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4最近三年常州飞天齿轮有限公司
总经理
52022.7-至今常州步速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事
6-4-49序
起止时间任职单位职务号
12021.10-至今常州硕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监事
6最近三年常州浩迈船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7最近三年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王国庆控制的企业情况
根据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及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王国庆主要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序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地址持股比例(万元)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
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常州机械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出口王国庆直设备进出江苏
1货源收购、调拨;咨询服务,农业机械2525接持股
口有限公常州制造(除专项规定),机械零部件加33.4653%司工;五金、交电、化工(除危险品)、
工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针纺织品销售;从事代理服务业务;从事自有不动产租赁服务业务。
江苏飞天江苏常州机械
2投资有限对外投资及管理3000.00
常州持股100%公司常州焦环飞天投资
干熄焦项目的投资、建设、运维等;建江苏
3工程有限10000.00持股
设工程的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常州公司60.00%常州飞天
生产各类圆柱、圆锥齿轮、轴、变速江苏常州机械
4齿轮有限4008.00
箱、航海六分仪等产品常州持股100%公司
企业咨询服务;机械设备、小型成套装江苏联合备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
装备通企备、小型成套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代理江苏常州机械
61000.00
业服务有服务业务;其他通关、物流、退税、外常州持股100%
限公司汇、融资的一站式进出口流程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常州浩迈
船用设备致力于研发、生产航海仪器并形成系列江苏常州机械
7100.00
科技有限产品的专业化企业。常州持股48%公司
6-4-50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仪器仪
表、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
常州硕天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橡塑制品、文化常州王国庆直
8机电设备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通讯器新北3000接持股
有限公司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软件开区95%
发及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安防系统
工程设计、施工、维修。
3、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认识及合作的过程,是否有其他合
作或利益安排
(1)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认识及合作的过程
根据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确认,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系经江苏龙冶的股东孟晓东介绍认识,因王国庆因看好节能环保行业的市场前景,以及标的公司的技术实力和未来发展,王国庆于2022年7月通过其控制的飞天投资向标的公司提供了1406万元无息借款,为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借款期限1年。同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驭腾能环如果在本协议签署且飞天投资足额向其转账起1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则挂牌后驭腾能环实际控制人应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议向飞天投资或其指定第三方定向增发股份,相关定向增发股份的方案最终依据驭腾能环股东大会决议及股转公司审议通过后的发行方案执行”。2022年12月,王国庆按照该约定,以定向增发方式参股标的公司,成为标的公司股东。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9月,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飞天投资与江苏龙冶及驭腾能环共同出资设立常州焦环,其中:
飞天投资为常州焦环控股股东(持股60%),江苏龙冶和驭腾能环为参股股东(分别持股20%)。常州焦环主营业务为干熄焦相关项目,通过承接、投资、建设、运营的方式开展干熄焦 EMC 项目。2022 年 7 月,因常州焦环成立时间短,外部融资能力有限,股东借款缓解项目建设的压力、提高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常州焦环与标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标的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常州焦环拆出资金6000000.00元人民币,用于常州焦环项目工程建设周转,借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年化利率5%;该款项被常州焦环实际用于承接的干熄焦
6-4-51EMC 项目工程建设,同时,常州焦环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王国庆、陈力群的访谈,王国庆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投资业务平台,常州焦环由飞天投资投资持股60%,常州焦环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为孟晓东,监事为王国智,具体业务经营由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总经理及专业团队负责,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王国庆并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常州焦环各位股东之间及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2)是否有其他合作或利益安排如前所述,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问题1、关于交易性质(二)结合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分析王国庆与陈力群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部分所述,王国庆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入股标的公司,对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并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并不存在具体作用或实际影响。因此,王国庆除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作为财务投资人增资入股标的公
司、与标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焦环、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存在业务往来等
情况之外,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不存在其他合作或利益安排。
(四)本次交易王国庆未承担业绩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王国庆进行访谈,王国庆为标的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不在标的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等任何职务,其身份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完全不同,其并不参与标的公司具体业务经营和管理,因此,无法对标的公司的具体经营业绩负责并产生直接影响。
另外,根据王国庆签署的《关于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的承诺函》:王国庆承诺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和聚力永诚之间不存在有关标
的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或权益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并且在
6-4-52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
综上,王国庆作为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不直接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并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其在本次交易中不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承担责任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21年10月,标的公司减资系依据当时适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2020)》关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相关规定,上述注册资本未完成实缴出资的情况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因此标的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之前进行了减资整改。相关减资决议已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且履行了相应的公告程序,并且标的公司股东已就债务清偿问题签署了《债务清偿承诺书》,因此,标的公司的减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王国庆曾通过飞天投资向标的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帮助标的公司解决资
金周转问题,并且看好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2022年12月王国庆以10倍市盈率入股标的公司,该市盈率高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较2022年1月增发定价有了大幅提高主要是因为两次增资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并且两次增发的发行对象和目的不同、2022年度盈利能力提升、采用的估值方法不同;
(3)王国庆除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作为财务投资人
增资入股标的公司、与标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焦环、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
存在业务往来等情况之外,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不存在其他合作或利益安排;
(4)王国庆作为标的公司财务投资人,不直接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与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并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其在本次交易中不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承担责任具有合理性。
6-4-53四、问题20:关于标的公司生产及办公场地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2023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2)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向陈力群、李威、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
筑劳务部承租276.31平米办公用房、558.32平米办公及车位用房、7000平米
生产厂区及3000平米办公楼;(3)标的公司临潼分公司向西安临潼区占利建
筑劳务部租赁的厂房用于上升管等产品的生产,房屋和厂房所有权人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公司,陕西双科金属结构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尚未取得房产证书(正在办理中),但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公司说明:(1)标的公司所承租厂房产权人为陕西双科但由西安临潼区
占利建筑劳务部对外出租的原因及租赁合同有效性;(2)标的公司所承租厂房
房产证办理进度,若因产证、产地动迁改造等原因更换生产、办公场地,所需周期、成本及对于标的公司业务的影响。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所承租厂房产权人为陕西双科但由西安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对外出租的原因及租赁合同有效性。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承租厂房产权人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其委托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对外出租相关厂房,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为转租方,因此,标的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签署租赁合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2020年11月26日,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和临潼分公司签署《同意转租协议》,同意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将房产转租给驭腾能环临潼分公司。因此,标的公司与西安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标的公司所承租厂房房产证办理进度,若因产证、产地动迁改造等
原因更换生产、办公场地,所需周期、成本及对于标的公司业务的影响。
1、承租厂房房产证办理进度6-4-54根据标的公司与承租厂房产权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双科”)的确认,已取得陕(2019)临潼区不动产权第0008504号《不动产权证书》,并已缴纳房产税,厂房房产证将预计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
2、承租厂房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根据西安市临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租赁厂房”消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函》(临建函[2022]41号),西安市临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该项目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时享受“一事一议”容缺办理政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建设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并委托陕西昌盛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鉴于该项目实际情况,经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项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陕西双科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办理情况的说明》,其已就租赁厂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陕(2019)临潼区不动产权第00085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评初审意见书,陕西双科正在配合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承租厂房房产证预计将在2024年
12月31日之前取得,其不存在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重大障碍。
因此,承租厂房的产权人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系因办理房产证涉及的其他建设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3、承租厂房未取得房产证对标的公司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陕西双科作为承租厂房产权人,因承租厂房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如果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和“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罚款的风险。
标的公司因非承租厂房的产权人及建设方,虽然不会存在上述被处罚的风险,但如果相关承租厂房被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则其将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厂房,
6-4-55届时需动迁更换新的经营场地。
4、若发生动迁改造需要更换场地对标的公司业务的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生产场地搬迁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说明》,标的公司临潼分公司所租赁厂房若发生动迁改造等情况,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产生的影响如下:
首先,从用途角度,临潼分公司主要为驭腾能环加工制造配套设备,主要生产流程为下料-组装-外包,加工制造工艺无特殊流程;临潼分公司目前产能为1500吨铆焊加工能力,生产场地最低要求4000平方米左右,耗材、标准件库房最低要求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300平方米,临潼分公司的现状对于生产场地和办公场地没有特殊要求;关于临潼分公司 X 射线探伤室,如涉及搬迁,可将相关业务委托第三方开展,且探伤室的重建对场地也无特殊要求;因此,从用途角度,如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可替代场所较多。
第二,从搬迁费用角度,在目前产能1500吨情况下,如生产场地搬迁,预计设备及存货拆卸安装时间约10天左右,按目前西安市租赁市场预估,另行租赁场地的一年租赁费约80-100万元,比目前160万元每年的租赁费用更低,因此,从搬迁时间及租赁费的角度,如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搬迁等情形对驭腾能环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从经营的角度,临潼分公司于2021年开始陆续投产,2022年产能
逐渐平稳,目前主要为驭腾能环加工制造配套设备,其中主要设备上升管换热器等设备可以从江苏龙冶等供应商采购。因此,从临潼分公司功能角度,如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其生产的设备市场均能找到替代品,短时间内,对驭腾能环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驭腾能环已陆续开始找新的场地,自建生产基地,目前驭腾能环已收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陵区招商局等项目邀请,目前驭腾能环正在选址过程中,预计在未来2-3年内,将启动生产基地的建设。
最后,根据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出具的承诺,如驭腾能环及其下属公司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原因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房屋,进而6-4-56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承诺将积极协助其提前寻找其他适租的房屋,
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综上,如果临潼厂房目前使用场地因产权问题不能继续使用,可替代场所较多,标的公司由此产生的搬迁时间较短、租赁费较低,生产的设备市场均能找到替代品、对驭腾能环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兜底承诺,愿意承担标的公司因临潼产房因搬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上述租赁厂房产权情况不会对公司的利润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标的公司所承租厂房产权人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该公司已
与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和临潼分公司签署《同意转租协议》,同意西安市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将房产转租给驭腾能环临潼分公司,因此标的公司与西安临潼区占利建筑劳务部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根据标的公司与承租厂房产权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确认,临潼分公司所承租厂房房产证将预计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另外,如果因产权问题导致临潼厂房搬迁,鉴于搬迁周期较短、额外增加的搬迁成本较低,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对相关损失出具兜底承诺等因素,上述租赁厂房产权情况不会对公司的利润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问题22:关于信息披露
公开信息显示,标的公司2022年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披露与本次申报存在差异。
请上市公司:(1)表格列示与标的资产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差异,并说明具体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核查重组报告书中应收账款等风险提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标的公司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并进行相应的完善;(3)更新重组报告书,以万元为单位列示相关财务数据。
6-4-57请律师和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表格列示与标的资产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差异,并说明具体原因,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陕西驭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下称“《2022年年度报告》”),并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比对,通过对比,标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2022年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存在披露错误的情形。
1、信息披露差异的情况
(1)标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22年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
户情况如下:
2022年度前五名供应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年度采购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11.1013.39%否
2江苏龙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227.037.78%否
蒲城驭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31035.496.57%是
司
4泊头市中弘环保设备厂745.634.73%否
5西安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93.894.40%否
合计5813.1436.87%-
2022年度前五名销售客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
项目
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常州焦环工程有限公司2963.7118.68
山东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680.5116.90
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418.308.94
6-4-582022年度
项目
营业收入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徐州龙兴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23.435.19
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822.885.19
合计8708.8354.90
(2)本次交易,经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标
的公司2022年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如下:
2022年度前五名供应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是否关占采购总供应商名称金额采购内容号联方额比例山东军辉建设集团
1否1749.68机务安装服务13.18%
有限公司江苏龙冶节能科技
2否933.10上升管、汽包、排污扩容器7.03%
有限公司
蒲城驭腾新材料科 TRT 缓蚀除盐剂、阻垢缓蚀
2是910.366.86%
技有限公司剂苏华建设集团有限
4否786.72机务安装服务5.93%
公司泊头市中弘环保设
5否745.63机务安装服务5.62%
备厂
合计-5125.49-38.62%
2022年度前五名销售客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客户名称是否关联方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1常州焦环工程有限公司是2963.7118.68%
2山东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否2680.5116.90%
3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否1418.308.94%
4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否1002.846.33%
5徐州龙兴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否823.435.19%
合计8888.7956.04%
2、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因分析6-4-59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审亚太,标的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22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与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披露差异的原因系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时信息披露人员疏忽导致。
因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中并不需披露主要供应商情况,标的公司年度报告中主要供应商情况为标的公司统计数据并披露,统计口径不精准导致上述错误;同时,标的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2年度前五名客户时遗漏了客户陕西陕
焦化工有限公司,导致标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3、是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以及标的公司的确认,标的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中的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属于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
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因此,标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的风险。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尚未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4、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上述披露差异不涉及在本次交易申报文件中对报告期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
标进行调整导致变动较大的情形,因此,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标的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22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与本次交易申报文件披露差异的原因系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时信息披露人员疏忽,导致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2022年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存在披露错误的情形。
6-4-60(2)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2022年主要
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存在披露错误事项属于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上述披露差异不涉及在本次交易申报文件中对报告期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进行调整
导致变动较大的情形,因此,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4-6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吴冠雄
______________韩旭坤
______________张树礼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3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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