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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4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10090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75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宫长义、黄同裕、俞军: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斯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孙公司苏州因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丰鑫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建材、铝棒贸易业务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1年一季报、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864.95万元、12,302.69万元、23,645.24万元。
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宫长义、时任总经理黄同裕、时任财务总监俞军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宫长义、黄同裕、俞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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