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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4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1107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7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
经查,2015年8月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发行股份收购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73.31%的股权。你们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智诚光学2015年、2016年、2017年每年实现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和5,500万元,否则你们须按照约定进行业绩补偿。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胜利精密相关公告,智诚光学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实现经审计净利润4,163.27万元、-15,819.39万元、-23,700.94万元,2016年和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原承诺,并在承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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