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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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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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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案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过半数独立董事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全体股东说明原因并尽快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
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事或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二十三条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第六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书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同时进行网络直播。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设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设立)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三)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四)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五)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
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六)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八)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九)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第四十九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事先通知
该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行为。
第六十条涉及公开发行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作出决议。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四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公司应于作出决议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七十三条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原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部分事项做出决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内容:
1、授权董事会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30%以下(包括30%)的下列事项,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下(包括10%)的下列事项:
(1)收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2)对外参股、控股的投资;
(3)买卖有价证券;
(4)向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
(5)风险投资。
2、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且应控制在对等金额的互保基础上。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
第七十六条本议事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七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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