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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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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莱莱 发表于 2023-12-28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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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每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不少于三名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章召集与主持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或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1页共9页(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通知与提案
第七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10日以前和5日以前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会议的通知事宜亦应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会
第2页共9页议通知方式确定。
第十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中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董事本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需审议事项应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董事:对前述第(二)项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四)董事会表决票的标准格式;
(五)董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及截止期限;
(六)其他需要通知董事的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取包括通讯方式在内的
第3页共9页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是指董事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但如董事认为其表达意见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并且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时,董事会应召集现场会议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审议后方可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4页共9页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不得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表决。
第十六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或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召开前需经全体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
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议与公告
第5页共9页第二十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应按照会议通知中确定的方
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及审议意见(如有)。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无法按照会议通知中确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表决票送达期限截止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通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6页共9页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第7页共9页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完整的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董事长、其他召集董事会的董事签名确认,并在下一次现场会议召开时,将本次通讯会议的决议和整理好的会议记录提交参会董事联名签署。
第三十二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董事会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第8页共9页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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