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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9证券简称:天虹股份公告编号:2023-063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
18楼2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
5.会议召集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黄国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总体出席情况占有表决权占有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占有表决权人代表公司有表决人代表公司有表决人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决权的股份股份总数的
数权的股份(股)数权的股份(股)数比例(%)比例(%)(股)比例(%)
369008322759.039610155585901.33111370564181760.3707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总体出席情况占有表决权占有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占有表决权人代表公司有表决人代表公司有表决人股份总数的股份总数的决权的股份股份总数的
数权的股份(股)数权的股份(股)数比例(%)比例(%)(股)比例(%)
199449740.850810155585901.331111255035642.1819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0117058399.366444712340.6336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269539206198.5475102497561.452500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369539206198.5475102497561.452500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469539206198.5475102497561.452500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569539206198.5475102497561.452500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669100152797.9253146402902.074700法》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2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103233082.4682447123417.5318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21525380859.81051024975640.189500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31525380859.81051024975640.189500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41525380859.81051024975640.189500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51525380859.81051024975640.189500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61086327442.59511464029057.404900法》的议案
注:上述表格内比例是指该表决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1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6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律师、黄闻宇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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