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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证券简称:金圆股份公告编号:2023-129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9045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8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赵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方光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方光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连长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连长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选举丁惠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丁惠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孙奉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晓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王晓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选举叶剑飞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叶剑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方逸雯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方逸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叶菲、毛一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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