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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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