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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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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93入市 发表于 2023-12-29 00:00:00 浏览:  7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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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74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813235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文        号 〔2023〕7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当事人:张晓萍,女,1972年6月出生,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财务工作人员,住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内幕交易“中泰化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化工)系新疆中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石化)的控股子公司,中泰石化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泰化学系中泰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

2022年1月6日,中泰集团董事长及财务总监邀请中介机构代表到中泰集团就美克化工资本运作事宜进行沟通,会议上就中泰化学重组美克化工达成一致。

2022年1月8日,中泰集团召开重组美克化工项目中介协调会。会议结束之后,相关中介机构在中泰集团开展相关工作。

2022年1月12日,中泰集团召开项目初步筹划及决策会。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中泰化学董秘、美克化工董事长及相关中介机构。

2022年1月13日,中泰集团召开2022年工作会议。工作会后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中泰化学董秘和美克化工董事长、董秘等人再次商讨美克化工重组并购的事项。

2022年1月15日,中泰集团召开中泰化学重组美克化工项目启动会。

2022年1月16日晚间,中泰化学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美克化工部分或全部股权,公司股票自2022年1月17日开市起停牌。

2022年2月6日晚间,中泰化学披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中泰石化等购买美克化工75.89%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标的的预估值和拟定价尚未确定,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2月7日,中泰化学股票经申请复牌交易。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2022年1月16日晚间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以及2022年2月6日晚间披露《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泰化学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美克化工75.89%的股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九)项规定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月6日至1月16日。

2022年1月8日,中泰集团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张某华参加本次收购事项的中介协调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晓萍内幕交易“中泰化学”

张晓萍为中泰集团财务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中泰集团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张某华是上下级关系,张晓萍承认是去张某华办公室准备汇报工作时无意听到关于中泰化学重组美克化工的事项,随后开始买入“中泰化学”。   

(一)张晓萍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中泰化学”情况

张晓萍以自己名义开立的海通证券账户,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4日,分4笔买入“中泰化学”合计49,000股,成交金额 478,122元,未卖出。截至2023年7月31日,经计算该账户账面盈利 19,522.62元。

张晓萍证券账户交易“中泰化学”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他人借款,其交易“中泰化学”均由张晓萍本人操作实施。

(二)张晓萍买入“中泰化学”交易明显异常

张晓萍买入“中泰化学”交易明显异常:一是买入“中泰化学”时间与张晓萍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张晓萍从张某华处获知内幕信息,张某华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1月8日,张晓萍获悉内幕信息后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4日买入“中泰化学”;二是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1月10日至12日张晓萍分3笔银行转证券账户资金433,000元用于买入“中泰化学”,与张晓萍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且张晓萍自认是听到内幕消息后筹集资金准备购买“中泰化学”。

上述事实,有中泰化学公告、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微信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晓萍作为中泰化学集团财务部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在敏感期内用自己证券账户买入“中泰化学”,且张晓萍的自认行为与我局调查获取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张晓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中泰化学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张晓萍存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书面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之处等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张晓萍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中泰化学”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9,522.6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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