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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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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顺其自然 发表于 2024-1-5 00:00:00 浏览:  4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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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上海志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志良电子或标的公司)51%股权、上海塔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志良电子44.10%股权
以及上海唐众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志良电子4.9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志良电子全部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相关预案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志良电子全部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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