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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批复,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邦食品”“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天邦食品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
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邦食品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银河证券与兴业证券、中信证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中天国富和中金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19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与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每股的票面价值,即3.13元/股。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3元/股,
2发行价格为基准价格的1.00倍。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82741206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50000000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11425835.30元,天邦食品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554139.48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募集资金总额。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序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号(股)(元)(月)
1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3194888199999997.536公司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德汇全球优选私募证券投1853035157999998.636
资基金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德汇尊享私募证券投资基1853035157999998.636
金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6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4217258349998.366
6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6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079872147359999.366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6
9 UBS AG 8306709 25999999.17 6
1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479233214999999.166司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
11阅定增优化5号私募证券投1597444049999997.206
资基金
3序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号(股)(元)(月)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39616670099999.586
13吴天星638977619999998.886
14霍伟潮479233214999999.166
15余芳琴1491054346669999.596
上海拓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16公司—拓牌兴丰5号私募证36261980113499997.406
券投资基金
17太仓赢源咨询管理中心(有38338658119999999.546限合伙)
合计3827412061197979974.78-
(六)限售期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2022年6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4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2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10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6月8日出具了《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了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6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发行方案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其中5包括截至2023年11月3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4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44家证券公司、1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表达认
购意向的62家投资者,合计183名。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8日向上述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自2023年12月6日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3年12月21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7家,联席主承销商向新增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认购邀请书。新增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深圳市智信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化雨频沾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4周海虹
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武汉市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因有效认购资金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量、且有效认购量不超过本次
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且有效认购家数不超过35家,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自2023年12月22日启动追加发行后,新增意向投资者6家,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新增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新增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太仓赢源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青岛启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余芳琴
4上海拓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霍伟潮
6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
6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1)首轮认购情况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12月21日上午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8份《申购报价单》。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范围内。
除在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8名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报送材是否缴纳是否有序号投资者名称
(元)(元)料方式保证金效申购
1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3.14100000000.00传真是是有限公司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3.2357150000.00
2公司-德汇全球优选私3.1857500000.00传真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3.1358000000.00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3.2357150000.00
3公司-德汇尊享优选私3.1857500000.00传真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3.1358000000.00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3.45100000000.00传真是是公司
3.2357150000.00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857250000.00传真是是
3.1357350000.00
6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3.45100000000.00传真不适用是公司
3.3162930000.00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2191040000.00传真不适用是
3.14139960000.00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44100000000.00传真是是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3元/股。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
7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且有效认购家数
不超过35家,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则,公司与联席主承销商经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3.13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2)追加认购情况
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截至2023年12月27日17:00,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1家投资者(其中2家投资者为首轮报价的投资者)的追加认购申请,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报送材是否缴纳是否有序号投资者名称
(元)(元)料方式保证金效申购
1 UBS AG 3.13 26000000.00 传真 不适用 是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37400000.00传真不适用是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3.1315000000.00传真不适用是限公司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4—中阅定增优化5号私3.1350000000.00传真是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1370100000.00传真不适用是
6吴天星3.1320000000.00现场送是是达
7余芳琴3.1346670000.00传真是是
8霍伟潮3.1315000000.00传真是是
上海拓牌私募基金管理
9有限公司—拓牌兴丰53.13113500000.00传真是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31000000.00传真不适用是
11太仓赢源咨询管理中心3.13120000000.00传真是是(有限合伙)本轮追加认购结束后,根据认购邀请书中“对发行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所描述的相关规定,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追加认购后不再继续追加认购,按照投资者实际认购金额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范围内。
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17名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申购。
8(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1、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3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382741206股,募集资金总额1197979974.78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家,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3元/股。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
2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1853035157999998.63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1853035157999998.6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4217258349998.36
6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079872147359999.36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94888199999997.53
9 UBS AG 8306709 25999999.17
10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79233214999999.16
11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定增优51597444049999997.20化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39616670099999.58
13吴天星638977619999998.88
14霍伟潮479233214999999.16
15余芳琴1491054346669999.59
16上海拓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拓536261980113499997.40牌兴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太仓赢源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8338658119999999.54
合计3827412061197979974.78
9(四)认购对象关联关系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五)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2、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仓赢源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范
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10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其中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产品备案证明,前述公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4、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UBS
AG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阅资本管理股
份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拓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私
募基金产品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6、吴天星、霍伟潮、余方琴属于个人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续。
(六)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
11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I 是
2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全球 专业投资者 I 是 优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享 专业投资者 I 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6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9 UBS AG 专业投资者 I 是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1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定增优化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专业投资者 I 是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3 吴天星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4 霍伟潮 普通投资者 C5 是
15 余芳琴 普通投资者 C5 是
16 上海拓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拓牌5 专业投资者 I 是 兴丰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 太仓赢源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C4 是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承诺本次
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12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八)缴款和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次
发行获配的17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3年12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
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18号)。截至2023年12月29日止,银河证券累计收到天邦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197979974.78元。
2023年12月29日,银河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
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3年12月29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4420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12月
29日止,天邦食品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 A股股票 382741206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197979974.7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金额)人民币11425835.30元,天邦食品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554139.4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82741206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803812933.48元,投资者以货币出资。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认为:本次发行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6月8日出具了《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
13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7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14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天邦食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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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刘卫宾康媛
法定代表人:
王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6(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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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7(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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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8(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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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19(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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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颢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20(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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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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