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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适合公司发
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岀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建议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行政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岀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
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建议进行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经2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釆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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