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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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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4-1-6 00:00:00 浏览:  3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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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4证券简称:三力士公告编号:2024-002
债券代码:128039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主持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5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5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513169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4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199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55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16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0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16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0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985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146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89%;反对146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985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146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89%;反对146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9850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146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089%;反对146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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