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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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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4-1-9 00:00:00 浏览:  8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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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1月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有公司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他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应形成提案,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将研究讨论情况等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
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中心、证券部、经济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负
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上述项目形成决策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评审提供专业意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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