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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基本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格式见附件1),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交的上述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严禁将所持本公司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本公司股份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条款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3),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并将确认函送交问询人。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直接由公司董事长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对《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及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在预先公告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公告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的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附件4),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弥补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申报减持计划违规减
持或者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其行为对本公司的危害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收益、扣减考核绩效、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解聘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信息申报表持有人姓名持有人身份身份证号码任职时间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持有本公司其他
(A*********) 股票数量 股票衍生品情况(董事/监事/高管)配偶父亲母亲子女
申报人:申报时间:附件2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其他)现持有数量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有关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规定,且目前未知悉关于本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附件3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您提交的《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_____同意您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请您暂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董事长审批意见: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盖董事会骑缝章),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附件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
申报人:申报时间:
上年末所持本本次变动前所持本次交易类型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本次变动后所持变动原因
公司股份数量本公司股份数量(买入/卖出)数量日期价格本公司股份数量
注:1.变动原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资本公积转增、派发红股及其他。
2.申报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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