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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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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4-1-16 00:00:00 浏览:  6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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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中兵红箭公告编号:2024-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
-1-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宏安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人,代表股份
574628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
35312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名,代表股份221506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06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2-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2026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0%。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84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1%;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84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9%;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1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反对1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1%;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xx 及 xx 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71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1%;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93%;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4464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99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46%;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5%;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彦周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
-5-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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