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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039号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14:00在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7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
1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12月29日和2024年1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4年1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加物联”)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提议增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2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7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联席董事长朱以明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根据《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9884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6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1799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8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2742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5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表决情况:同意139317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941%;反对5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706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6%;反对5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2.01《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481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871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37%;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481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871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37%;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8481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871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37%;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8481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总数的98.9970%;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871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37%;反对14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04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8%;反对5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693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73%;反对5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17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1%;反对5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706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6%;反对5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7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曹程钢
经办律师:
沈学让毕波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丹桂街
8号汉嘉大厦2902室,邮编: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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