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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承德露露股票代码:000848公告编号:2024-005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周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0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5、主持人:副董事长梁启朝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03381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61%(注: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5999995股)。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8903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4478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65449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71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64478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
议并表决了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85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17%;反对452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27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10%;反对4521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9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新一届监事会换届完成之日止。
2、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77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86%;反对14403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86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51045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924%;反对14403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2.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高鹤怡
3、结论性意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高鹤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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