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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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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4-2-2 00:00:00 浏览:  8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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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6证券简称:汤臣倍健公告编号:2024-010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4年2月2日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中99号科汇金谷三街
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梁水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0人,代表股份878211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5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234人,代表股份124516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75871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人,代表股份10233957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3%。
3.2024年1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刘恒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3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期限内,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1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50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83%;反对4415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358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367%;反对44157766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633%;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29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36%;反对4437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14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640%;反对44372766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60%;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6288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32%;反对4436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9%;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140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614%;反对44368566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26%;弃权7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4.0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2893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95%;反对48881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61%;弃权3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244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292%;反对4888179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572%;弃权3904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2880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48%;反对49042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44%;弃权3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11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3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55%;反对4904259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64%;弃权358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李彩霞女士和林嘉豪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
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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