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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康力电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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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康力电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股网今来 发表于 2024-2-6 00:00:00 浏览:  5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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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第一条为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1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不受损害。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应当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立董事的职责。
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2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偶的兄弟姐妹等);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子女;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系亲属;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母、子女;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等规定的其他人员;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具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备独立性的人员。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3(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删除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所要求的独立性;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验;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他条件。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4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明。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5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方可提交董事会。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同意拟聘任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的议案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提名人、被提名人及候选人资
格审查情况等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予以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
6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第十八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露。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不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此条删除,此后序号上移一位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职权第三章职责与履职方式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
7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职权: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特别职权:(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大会;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利;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的依据;(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师事务所;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会;半数同意。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征集投票权;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
9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
11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2(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
审机构负责人和年审会计师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14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要的情况和资料。当包括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行说明。(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15(七)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责。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以采纳。
16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
17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披露。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该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益。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第四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18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除以上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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