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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暨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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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暨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1994c 发表于 2024-2-20 00:00:00 浏览:  5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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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证券简称:新乡化纤公告编号:2024-00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
暨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司”)2024年2月8日披露《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计划自该公告披
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数量不低于268000股,不高于332000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增持前持有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序号姓名职务
股份数量(股)比例(%)
1邵长金董事长1542180.011
2王文新董事624220.004
3季玉栋董事、总经理261000.002
4张家启董事、副总经理183400.001
5朱学新监事会主席556500.004
6陈西安副总经理00
7芦伟副总经理002、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
司长期价值的认同,为了更好地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拟实施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序号姓名最低购买数量(股)最高购买数量(股)
1邵长金4500055000
2王文新4500055000
3季玉栋4500055000
4张家启3500045000
5朱学新1800022000
6陈西安3500045000
7芦伟4500055000
合计268000332000
3、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六个月。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是否超过增持数量
姓名增持计划股数占总股本(股)股数占总股本数量下限
(股)比例(股)比例
邵长金1542180.011%502002044180.014%是
王文新624220.004%451001075220.007%是
季玉栋261000.002%50000761000.005%是
张家启183400.001%35000533400.004%是朱学新556500.004%20000756500.005%是
陈西安00%40000400000.003%是
芦伟00%50000500000.003%是
四、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本次增持由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邵长金、王文新、朱学新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增持
11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8%。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及一致
行动人邵长金、王文新、朱学新合计控制新乡化纤30.188%的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白鹭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邵长金、王文新、朱学新合计控制新乡化纤
30.196%的股份,白鹭集团仍为新乡化纤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邵长金先生、王文新先生、朱学新先生的本次增持行为满足《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经核查,白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新乡化纤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前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本次增持亦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符合上述规定,白鹭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亦出具了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核查后认为,新乡化纤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乡化纤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高管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4、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次增持人员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书面说明》。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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