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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燕京啤酒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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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燕京啤酒的监管函

洪辰 发表于 2024-2-23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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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刘景伟、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33号
刘景伟、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2年4月26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景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合伙人刘景伟作为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任职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刘景伟、燕京啤酒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
1符。
刘景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第3.5.13条的规定。燕京啤酒董事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9条、第
3.5.1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刘景伟、燕京啤酒董事会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刘景伟、燕京啤酒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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