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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B 股)
公告编号:2024-019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
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于公司原董事长吴圣辉先生因工作调动辞职,副董
1事长庄坚毅先生因故也不能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持,经出席本次会议的5
位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胡逢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5名董事、5名监事、4名高级管理人
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636152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4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4877823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A 股 130000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535778230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3268878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034635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2.78%。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596223128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8.3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A股总股本为 124510499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A 股
130000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 A 股有表决权的总数为1232104992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13015352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
46606960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7.83%。
2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股份 39929210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3.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2535261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37393949 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0487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8%。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非独立董事同意议案名称类别候选人股数比例
整体46584455373.23%选举万山先
A股 437827039 73.43%生为公司第
B股 28017514 70.17%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979192293.37%
选举张学权整体46584455373.23%
先生为公司 A股 437827038 73.43%
1、关于选举
第九届董事 B股 28017515 70.17%
公司第九届会非独立董董事会非独
事中小投资者979192393.37%立董事的议
案选举陈明杰整体46584455473.23%
先生为公司 A股 437827038 73.43%
第九届董事 B股 28017516 70.17%会非独立董
事中小投资者979192493.37%
3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会议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贾喆、陈思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喆、陈思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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