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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贵研铂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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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贵研铂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好运 发表于 2024-3-9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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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幢 3、4 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8日9:00在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92423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6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4128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8295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69%;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9167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伍志旭
经办律师:杨杰群杨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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