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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生物: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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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生物: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追梦人 发表于 2024-3-28 00:00:00 浏览:  5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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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尔生物)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杜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海尔生物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海尔生物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一)根据公司提供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3年5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尔生物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780374731M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刘占杰
注册资本31795.250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10月28日营业期限2005年10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丰源路280号
医疗器械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维修保养;
经营范围
制冷设备、机电设备、冷库、液氮生物容器、太阳能制冷
2产品、实验室设备、消毒器械、自动化仪器设备、电子产
品、通讯产品、家用及商用电器、汽车电器的技术开发、
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冷藏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咨
询服务、系统集成;自动化管理系统、计算机集成系统的
技术开发、销售和运维服务;软件技术开发、销售、运维
服务和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物制品、仪器仪表、实验室耗材、家具、办公自动化设
备的销售;汽车新车销售;医疗器械、消毒器械、冷库技
术检测、认证服务;消毒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工程设计;商务信息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电子商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医疗器械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20日下发《关于同意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2号)注册同意,海尔生物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9267940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海尔生物”,股票代码为“688139”。
(二)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61433766_J01 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61433766_J0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qingdao/index.shtml) 、 上 交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尔生物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尔生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海尔生物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3月27日,海尔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共分为十四个部分,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创造用户最佳体验,助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载明股权激励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
4(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为:
“(1)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62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劳动或劳务关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及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
局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qingdao/index.shtml) 、 上 交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进行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载明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和《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三)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和/或在二级市场
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2.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795.2508万股的
1.076%。其中,首次授予29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31795.2508
万股的0.91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38%;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31795.2508万股的0.15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62%。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
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序占授予限制性股(草案)》公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号票总量的比例告日公司总股(万股)本的比例
1刘占杰中国董事、总经理17.004.971%0.053%
2王稳夫中国董事、副总经理4.501.316%0.014%
3陈海涛中国副总经理4.501.316%0.014%
4王广生中国副总经理4.501.316%0.014%
5巩燚中国副总经理4.501.316%0.014%
6张吉中国副总经理4.501.316%0.014%
7莫瑞娟中国首席财务官4.501.316%0.014%6占《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序占授予限制性股(草案)》公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号票总量的比例告日公司总股(万股)本的比例
8黄艳莉中国董事会秘书3.000.877%0.009%
9刘吉元中国核心技术人员3.000.877%0.009%
10滕培坤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250.658%0.007%
11张江涛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000.292%0.003%
核心骨干员工(251人)238.7569.810%0.751%
预留部分50.0014.620%0.157%
合计342.00100.000%1.0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载明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
比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
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10.8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
7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50%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30%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20%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4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
所示:
8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9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
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上市规则》第10.7条的相关规定。
(五)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4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4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和/或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41元/股。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8.1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4.66%;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0.8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0%。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15.41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
(六)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10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11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核年度 触发值(Am) 目标值(An)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一个归属期2024基数,2024年营业收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率不低于15%。长率不低于30%。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二个归属期2025基数,2025年营业收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率不低于32%。长率不低于69%。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三个归属期2026基数,2026年营业收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率不低于52%。长率不低于12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n X=100%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
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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