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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2证券简称:泰达股份公告编号:2024-23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了否决提案,提案名称为《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崔铭伟先生。董事长张旺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崔铭伟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4人,代表股份50413576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5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86659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17476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4%;反对1037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8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98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154%;反对10378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38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关联方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86659104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二)《关于调整2024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15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6%;反对1098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新增2024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153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6%;反对1098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9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20%;反对10981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关于就所属公司泰达环保电费收费收益权设立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46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0%;反对567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媛、门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 
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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