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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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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飞天 发表于 2024-4-13 00:00:00 浏览:  7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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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2证券简称:泰达股份公告编号:2024-23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了否决提案,提案名称为《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大街 62 号 MSD-B1 座 15 层 1503)。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崔铭伟先生。董事长张旺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崔铭伟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4人,代表股份50413576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5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86659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174765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4%;反对1037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8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98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154%;反对10378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38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关联方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486659104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二)《关于调整2024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15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6%;反对1098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新增2024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3153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16%;反对1098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9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620%;反对10981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8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四)《关于就所属公司泰达环保电费收费收益权设立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464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50%;反对567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媛、门亮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
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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