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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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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夜尽天明 发表于 2024-8-4 10:28:34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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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9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至 2023 年 6 月 29 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4 月 19 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无形资产未充分考虑出现的减值迹象、个别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收入确认单据签字不完善、销售产品出库系统时间录入滞后等情形。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管理,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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