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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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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果儿 发表于 2021-5-13 00:00:00 浏览:  43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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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振武路 70 号福晟钱隆广场 46楼
邮政编码:350004
电话:0591-87311996 传真:87310995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观意字【2021】第 0367 号
致: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美丽生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公司控股股东佳源创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于 2021年 4 月 29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增补张龙先生、庞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递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佳源创盛持有公司股份 1194162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7%,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提案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日在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一项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
路 1 号升龙汇金大厦 39 层 3901-3907 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249897018 份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6037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5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859688 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 10.22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20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9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补充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97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97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9701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97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692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183%%;反对 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7%;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655%;反对 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5%;无弃权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97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85968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897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20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 关于增补张龙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682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143%;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0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655%;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02 关于增补庞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682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143%;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00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655%;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江小金
负责人:王鹤 经办律师: 孙文锋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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