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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先生、杜汛女士、吕红军先生、谭伟先生、聂浩先生、毛咏梅女士及杨晓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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