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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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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熊十四 发表于 2021-4-27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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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四月
2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4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5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6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6
二、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
说明 ............................................................................................................................................. 16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18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18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9
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担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联创电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联创电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联创电子提供,联创电子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联创电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4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联创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联创电子、上市公司、公司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指《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6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联创电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联创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78.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4789.6818 万股的 1.51%。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46.60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4789.6818 万股的 0.33%。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8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9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10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60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5.5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5.10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1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2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
不低于 26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0 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
不低于 4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20 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
不低于 60 亿元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13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运动相机、智能驾驶、智能家居、 VR/AR 等配套的光学镜头、摄像模组及触控显示一体化等关键光学、光电子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发起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是江西省电子信息重点企业和南昌市重点企业。公司秉承“联合共赢、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和“品质为基、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努力将公司建设成规模超百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一流的光学光电子研发制造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继续建立完善公司中长
期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拟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并直接地反映公司光学产业的经营情况。
1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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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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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4 月 29 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60 元/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318名,授予 1524.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
配:
姓名 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曾吉勇 董事、总裁 100.00 6.56% 0.10%陆繁荣 董事、常务副总裁 20.00 1.31% 0.02%罗顺根 副总裁、财务总监 10.00 0.66% 0.01%饶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10.00 0.66% 0.01%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 314 人)
1384.75 90.82% 1.32%合计(共 318 人) 1524.75 100.00% 1.46%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7、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4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 53.75 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上海信公轶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360 人调整为 318 人;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 1578.5 万股调
整为 1524.75 万股。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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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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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联创电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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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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