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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511 第 023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511 第 0235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见证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公告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分别公告如下: 
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除《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外)、会议联系方式等基本相关事项。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公告显示:“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陈继锋提交的《关于向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续 
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事项不变。”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八字路 1136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给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共计 8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无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40405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506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为公告通知中列明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议案如下: 
1.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修订的议案》; 
8. 《关于修订的议案》; 
9. 《关于修订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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