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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1-040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简称“公司”或“郑州华晶”)近日结
合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信息以及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问询或了解,现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序号
原告/申请人涉诉金额(万元)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1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0
2019 年 3 月 8 日,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农商行”)与河南林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智商贸”)签订借
款合同一份,约定林智商贸向
巩义农商行借款 290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9 年 3 月 8 日
至 2020 年 3 月 8 日。2019 年
3 月 8 日,巩义农商行与河南省移领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领点”)、郑州华晶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移领点、郑州华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巩义农商行向林智商贸发放了贷款,林智商贸支付利息共计 622342.45 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利息。移领点、郑州华晶作为担保人也没有替代林智商贸支付利息。巩义农商行提前收回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1、林智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内偿还巩义农商行借
款本金 29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移领点、郑州华晶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巩义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已
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一审
判 决 生效。
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210.91
2018 年 12 月 21 日,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立信”)与深圳金利福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仁合立信向
1、判决深圳金利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道来咨询支付保理融资借款本金
20919002.34 元、手续费
941355.11 元、逾期罚息;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
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2序号
原告/申请人涉诉金额(万元)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深圳金利福提供保理融资借款,保理融资到期日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同时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郑州华晶、郭留希分别向仁合立信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前述合同项下深圳金利福应承担的融资借
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仁合立信按照合同约定向深圳金利福指定账户转入保理融资借款,之后借款期间届满,深圳金利福未偿还相关款项。仁合立信于 2020年 8 月 31 日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河南道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来咨询”),道来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
2、郑州华晶在本判决第一项
二分之一范围内对道来咨询承担赔偿责任;
3、河南华晶、郭留希对本判
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动撤诉处理。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0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电力”)诉称,2016
年 6 月其与郑州华晶签订《110KV 送变电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晶作为发包人“负责协助承包人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政府部门办理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众信电力向郑州华晶支付
2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后郑州华晶未能解决相关问题,造成涉案项目停工,众信电力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向郑州华晶寄送
了解除合同律师函,解除了双方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郑州华晶未参加众信电力组织的结算,也未返还众信电力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众信电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1、解除众信电力和郑州华晶之间签订的《郑州华晶金刚
石 110KV 送变电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2、驳回众信电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 司 于
2021 年 4月收到判决文书,该 案 件
2021 年 4
月 9 日一
审 已 判决。
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
1000.99张家港市舜辰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舜辰机械”)诉称于
2017 年 7 月、2017 年 11 月、
2018 年 2 月与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发”)分别签
署三份《购销合同》,为其提
供生产设备 21 台,其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洛阳华发未能全部支付货款,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 尚 欠 货 款
1、维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2019)苏 0582 民初
1091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2019)苏 0582 民初
1091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郑州华晶于在 4500 万元抽逃注册资本范围内对洛阳华发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不
公 司 于
2021 年 4月收到判决文书,该 案 件
2021 年 3
月31日二
审 已 判决。
3序号
原告/申请人涉诉金额(万元)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10009872.69 元。同时原告
认为郑州华晶、洛阳华科超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洛阳华科”)注册资金未到位或
抽逃了注册资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
法院(2019)苏 0582 民初
10912 号民事判决:
1、被告洛阳华发于本判决生
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舜辰机
械货款 10068901.2 元及利息。
2、被告华晶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在 5000 万元抽逃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洛阳华发的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案情简述为根据起诉状、上诉状等材料编制,上述诉讼案件的涉诉金额因利息原因可能存在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除上述诉讼有进展外,其他诉讼暂无进展。
关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可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新增诉讼情况序号
原告/申请人涉诉金额(万元)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1
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6857.072018 年 11 月 8 日,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洛阳艾伦特对郑州华晶所享有的 28821963.00
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安昇保理,安昇保理对其发放了 2300 万
元保理融资款,融资期限从
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止。同日,安昇保理与郭留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商业保理)》,约定郭留希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11 月 8 日,安昇保理与郑州华晶签订了《一般抵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洛阳艾伦特立即
偿还安昇保理融资本金 2300
万元及罚息 2790666.67 元、违约金 42780000.00 元;
2、判令郑州华晶在应付账款
28821963.00 元及滞纳金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郭留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安昇保理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郑州华晶提供抵押的位于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
区科学大道 111 号 5 号北合成车间中门以西的30台金刚
石合成设备 800 型设备折
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公 司 于
2021 年 4月收到起诉书相关材料。尚未开庭。
4序号
原告/申请人涉诉金额(万元)
案情简述 判决情况/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合同(商业保理)》,郑州华晶抵押了位于郑州市新材料产
业园区科学大道 111 号 5 号北
合成车间中门以西的 30 台金
刚石合成设备给安昇保理,为《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和《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供担保。
2019 年 5 月 9 日融资期限届满,同时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也届满后,洛阳艾伦特未偿还融资本金,郑州华晶也未支付账款,安昇保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5、判令洛阳艾伦特、郑州华
晶、郭留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2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877.22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销售’)截止 2017 年 6 月 9日欠焦作天宝桓祥机械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天宝”)
货款 420 万元。元亨机械服务(郑州)有限公司(简称“元亨机械”)截止 2017 年 7 月
23 日 欠 焦 作 天 宝 货 款
767.616424 万元。经焦作天宝与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简称“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协商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和 2017 年 8 月
31 日分别签署了债务转让协议和付款协议。焦作天宝与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
一致确认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宝货款,并同意豫星微钻受让元亨机械拖欠焦作天宝的所有债务。《付款协议》约定,若豫星微钻、华晶销售不能按月支付货款,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应向焦作天宝支付违约金。
还款日期届满后,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均未向焦作天宝支付拖欠的货款,焦作天宝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豫星微钻、华晶
销售、元亨机械共同连带清偿 欠 焦 作 天 宝 货 款1646620.57 元,及利息(违
约金)712.56 万元;
2、本案律师费 3 万元及诉讼
费由豫星微钻、华晶销售、元亨机械承担。
公 司 于
2021 年 4月收到起诉书相关材料。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涉及 84 项诉讼/仲裁案件,案件金额合
计约 576951.16 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80 项,案件金额约 553908.9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4 项,案件金额约 23042.26 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 21 项,案件金额约为 237901.74 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 27 项,案件金额约为 198923.95 万元;其他案件 36 项,案件金额约为 140125.47 万元,其中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概况为公司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涉及金额约为 89180.84 万元。
上述案件中已判决生效案件 47 项,案件金额为 280033.08 万元(新增公司与巩义农商行纠纷案件、道来咨询案件及公司子公司洛阳华发与舜辰机械案件生效),其中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 10 项,案件金额约为
101862.67 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 23 项,案件金额约为
161048.13 万元;其他案件 14 项,案件金额约为 17122.28 万元。根据判决公
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 275835.64 万元,其中因借款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 101862.67 万元,因担保、差额补足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 156857.62 万元,因其他案件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为
17115.35 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案件 13 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约为 22682.99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金额因利息、违约金等原因可能存在变动)。
2、经对诉讼相关事项的全面梳理及与律师团队充分沟通后,公司根据涉诉
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案件合计已划扣公司及子公司资金 73163.90 万元(较上期新增公司与田园园、张志军纠纷案件法院划扣公司土地补偿款 3787.95 万元),即形成诉讼损失 73163.90 万元。
3、经自查,部分诉讼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目前,公司在全面自查及核实中,并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4、因涉及的多起诉讼事项,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诉讼进展情况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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