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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5月 10日 9:
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昌业路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覃九三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977970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1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653678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2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429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9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84201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5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990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429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943%。
注:公司目前总股本以 410792913 股计算,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五入所造成。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7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23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4%;反对 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7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23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4%;反对 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9000 吨锂电添加剂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7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 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23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4%;反对 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璟律师,刘洪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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