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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325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8层
邮编:100032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决议作出。
2、2021年4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13:30,在北京
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上午9:15至2021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1年4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93025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0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8%。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2023年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2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 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9300246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1023%。
表决结果: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 霞卞振华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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