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332|回复: 0

新宙邦:新宙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新宙邦:新宙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1-5-10 00:00:00 浏览:  3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〇二一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
圳市坪山区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代表股份 19779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0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165367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5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429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4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8 人,代表股份
38420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990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5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242927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894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7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32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4%;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700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
反对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32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4%;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59000 吨锂电添加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70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3%;反对96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23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4%;反对 96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洪羽
经办律师:
王璟
2021 年 5 月 10 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6 20:41 , Processed in 0.970601 second(s), 52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