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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由于拟授予的 58 名激励对象中,杨彬、周伟、卫仁、杨震昊、王丽娟 5 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 53 人,前述调减的 5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5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25386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曾俭华 李生校 葛劲夫
2021 年 5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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