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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补充协议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关于调整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签署补充协议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
2020 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原交易协议签署时无法预料且
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且与传化物流无法实现 2020 年业绩承诺具有直接关联。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指导意见,公司及交易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将原交易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相关义务的履行内容予以部分调整,因此本次调整方
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业绩承诺调整,是公司在突发新冠疫情影响下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1 年 5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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