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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守浩 赵泽辉 刘伟英 刘民
日期:2021 年 5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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