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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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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玻璃心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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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号侨福芳草地 D座 7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年 4月 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1日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 4月 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年 5月 21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8区 2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出席情况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7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62321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06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2408727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4.311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52301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26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名,代表股份100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9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40872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17%。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23085271股;通过网络投
票2人,代表股份1002000股。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作出上述统计,且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7、《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1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1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上述第8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
3、《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6、《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
7、《关于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7770995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77772995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8、《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14706819 52330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4708819 15233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2563971 1523300 09、《关于公司2021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10、《关于公司2021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1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215230119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000 1000000 0
合计 215232119 1000000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23087271 1000000 0
上述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顾庆伟先生及新余鼎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尉建锋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隽 钱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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