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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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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为: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人生若只若初见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2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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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044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unwin Intelligent Co.Ltd(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 8 号赛为大楼 A101 至 15 楼)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115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万和证券”)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保持一致。
二、本落实函回复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问题 1、关于年度审计报告相关事项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告年报,年审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真实性、预付款项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等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发行人 2020 年年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发行人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定报告。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2020 年年报涉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申报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前述事项相关的履职尽责情况。
【保荐机构回复】:
保荐机构关于年报审计相关问题的核查及履职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预付账款相关问题
(一)保荐机构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阶段核查及履职情况
1、关于冻品贸易预付款问题
(1)保荐机构履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阶段的会计期间为 2017-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补充申报材料增加了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其中 2017-2019 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0 年 1-3 月和 1-9 月财务报表由发行人自行编制未进行审计。
本次发行相关材料申报时保荐机构根据 2019年年报中30家合并报表单位业
务和财务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前期监管机构重点关注事项和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内容,确定核查重点为深圳赛为(智慧城市业务,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开心人信息(发行人并购的游戏业务)和合肥赛为(人工智能及智慧城市业务,本次发行的主要募投项目)。前海博益资产业务规模较小,2019 年发生小额猪肉贸易,因发行人未提供新签署的大额贸易合同进而未关注到 2020 年发生大额预付事项。2020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保荐机构关注到大额预付款,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鸡副产品-购销合同》、相关付款凭证及合同对方陕西格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尚实业”)所出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发货的情况说明,与赛为智能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关于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管理层提出:①2019 年度公司开展了猪肉冻品贸易业务,有相关业务渠道;②猪肉持续涨价周期下,作为猪肉替代品的鸡肉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可以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有力补充。发行人
补充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的申报材料时,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管理
层针对本项交易的解释是:①小批量货物已在盐田港,且上市公司提供了格尚实业转交的海运提单;②已到港未能交货的原因是巴西疫情严重,若现时进行清关
发现 Covid-19 病毒,整批货物将全部销毁,公司无法承担货物销毁的风险,因
而未主动要求交付货物。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3 月与格尚实业解除原合同,截止
2021 年 4 月末共收到退款 6616.81 万元。
(2)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①获取发行人开展肉类冻品贸易的《购销合同》,分析相关产品采购单价的合理性;
②取得发行人预付款支付凭证,并与合同条款对照;
③通过企查查等网络渠道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④就相关交易及商业合理性与发行人管理层沟通,取得合同对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⑤取得发行人提供的部分产品到货的海运提单;
⑥取得双方签署的解除合同及退款凭证。
2、深圳市泰和嘉源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问题
(1)保荐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发行人申报时,保荐机构关注到上述事项,查阅了《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并对合同对方深圳市泰和嘉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嘉源”)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取得了泰和嘉源对相关厂家的采购合同。
针对向泰和嘉源采购事项,保荐机构进行了核查分析:①公司无人机销售合同金额为 6.6 亿元,采购结构件合同金额 1.13 亿元,预计成本处于合理区间;②
至 2020 年 3 月末预付款为 3832.26 万元,与合同约定预付条款基本符合;③根
据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公司向泰和嘉源采购的结构件属定制产品,因此厂家需收到部分款项后再开模生产,同时泰和嘉源提供了其向第三方进行定制采购的合同证明交易的真实性;④针对选定泰和嘉源作为供应商的原因,发行人解释为客户指定,对于涉密军工产品的原材料或者终端销售过程需遵循客户要求;⑤无人机合同受疫情影响尚未批量执行,因而预付款长期未结转。
(2)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检查发行人 6.6 亿元《无人机产品销售合同》及向泰和嘉源采购无
人机零部件的《购销合同》;
②通过网络渠道核查了泰和嘉源的工商信息,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对泰和嘉源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③取得预付款项相关付款凭证并与合同条款核对;
④取得泰和嘉源向第三方的定制采购合同。
3、深圳昊天航宇贸易有限公司工程分包问题
(1)保荐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发行人申报时,保荐机构已关注廊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并对业主方进行访谈。针对发行人将廊坊数据中心部分工程分包给深圳昊天航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航宇”)事项,保荐机构关注了分包给昊天航宇及预付款的原因,访谈了昊天航宇相关人员。发行人解释昊天航宇系廊坊数据中心供电单位河北供电局所指定分包单位,土地和电力属于数据中心建设的基础要素,施工单位处于相对弱势的商业地位,因此需遵照供电单位的要求。保荐机构复核了廊坊数据中心项目的真实性及整体合理性,并与历史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整体毛利率水平进行对照。
(2)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①取得并检查《廊坊数据中心项目总包合同》及对昊天航宇的《施工分包合同》;
②就项目相关情况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③对昊天航宇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对象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④取得发行人支付昊天航宇预付款项相关付款凭证;
⑤取得项目工程计量核查表等工程进度款支付资料。
(二)关于发行人年报审计涉及预付账款问题的新材料核查
保荐机构收到本落实函后,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双方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一起至深圳证监局进行了汇报。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向保荐机构提供了电子版《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保荐机构针对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的知情董事进行了访谈,对前述预付款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并取得了部分文件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出资方承担了差额补足责任
2017 年 12 月,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720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达宏利”)认购赛为智能 2144.70 万股股份,认购价格为 15.48 元/股,认购总金
额为 33200.00 万元,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取得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新宏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签
署的《关于认购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复印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银行”)作为委托人,拟出资委托厦门信托成立“厦门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编
号:(2017)XMXT-CFGY(信)字第 0440 号),通过泰达宏利设立的“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72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编号:TDDZ2017#720)”认购
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华兴银行为认购厦门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而拨付的资金不超过 3.9 亿元;
(2)周勇及周新宏同意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在单一资金信托清算时对华
兴银行承担投资本金及 8%/年的固定收益的差额补足责任。
根据前述协议内容,相关投资的架构主要如下:
保荐机构未能取得“厦门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合同及
“泰达宏利价值成长定向增发 720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计划合同。上述信息来自《差额补足协议》复印件和 2017 年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文件。
2、2020 年 1 月,华兴银行向发行人提供 2.5 亿元贷款,发行人用于购买和
持有“厦门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份额,并解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差额补足责任保荐机构 2021 年 5 月 12 日向发行人进行了访谈,发行人陈述如下:“2019
年 12 月,华兴银行要求对厦门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进行整改,并
提出向赛为智能以应收款保理的形式发放贷款 2.5 亿元,期限三年,用于购买和持有信托计划剩余的份额,华兴银行自有资金退出该信托计划。控股股东周勇和
一致行动人周新宏不再承担对华兴银行的投资本金及固定收益差额补足的责任。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与华兴银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资金监管协议》。2020 年 1 月收到华兴银行的贷款 2.5 亿元,此笔贷款按要求付至华兴银行指定的深圳前海富银城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陈述,上述投资结构变更如下:
上图所示交易结构来自访谈记录内容。对上述发行人陈述的信息,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合同文件,但仅取得了华兴银行与公司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未能取得华兴银行与深圳前海富银城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富银”)关系的文件材料,未能取得信托收益权转让相关协议,亦未能取得上述交易所涉及的外部银行流水记录。就已获知的信息,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如下:
(1)关于泰达宏利及前海富银持股关系
①2018 年 1 月,泰达宏利认购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完成时,共持
有赛为智能 2144.70 万股股份;
②2018 年 5 月,赛为智能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8 股,实施完毕后,泰达宏利持有赛为的股票由 2144.70 万股变更为 3860.47 万股;
③2019 年 1 月,泰达宏利持有赛为智能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泰达宏利陆
续减持赛为股份,2019 年度共减持赛为智能 615.64 万股,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泰达宏利持有赛为智能 3244.82 万股股份;
④通过公开信息查询,2020 年 1 月 17 日,赛为智能发生一笔大宗交易,成交股份数量为 1559.80 万股,成交价格为 1.05 亿元;经查询赛为智能 2020 年 1
月 20 日的股东名册,泰达宏利持有赛为智能 1685.02 万股,前海富银持有赛为
智能 1559.80 万股,持股情况与上述大宗交易信息匹配;
⑤经查询赛为智能 2021 年股东名册,泰达宏利及前海富银减持分别减持赛为智能 150.83 万股、780.00 万股,截止 2021 年 4 月末,泰达宏利持有赛为智能
1534.19 万股,前海富银持有赛为智能 779.80 万股。
由上述持股演变情况可说明,前海富银持有赛为智能的股票来自于泰达宏利
2017 年认购的赛为智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关于发行人与华兴银行保理贷款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华兴银行与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华兴供应链保理字 2019122701 号),华兴银行向赛为智能提供不超人民币 2.50 亿元的保理额度,额度有效期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保理费为赛为智能向华兴银行实际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 2.7%。
2020 年 1 月,赛为智能与华兴银行办理完毕动产担保登记,由赛为智能向华兴
银行提供贵州省(安顺)数据中心建设工程项目人民币 27906.58 万元的应收账款担保。2020 年 1 月 6 日,华兴银行一次性向赛为智能发放 2.50 亿元贷款,贷款发放至赛为智能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天河路支行(80188010008****)银行账户。
根据上述情况可确认,华兴银行向发行人一次性发放 2.5 亿元保理贷款,以发行人贵州省安顺数据中心项目的应收账款作为履约担保,贷款已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发放。
3、发行人通过预付账款的形式向四家公司提供资金,并以委托投资的形式
向前海富银投资,用于购买信托收益权根据保荐机构 2021 年 5 月 12 日访谈记录内容:“公司取得 2.5 亿贷款资金后,自行联系了四家公司,通过预付账款形式将资金转入四家公司账户,并按照华兴银行要求立即转入深圳市前海富银城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前海富银购买厦门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收益权。对于上述权益的处置,公司提出申请需得到华兴银行的审批确认后,由华兴银行发出指令给前海富银诚投基金和厦门信托进行股份的卖出,所得款项由前海富银诚投基金按《委托投资协议》的单位返回,资金流向由华兴银行派专人进行监管和支付,最后回到公司开立的华兴银行账户上,用于归还 2.5 亿元的贷款。”针对上述发行人陈述,保荐机构要求提供公司与华兴银行、前海富银沟通文件、相关权益处理协议、外部资金流水等证据,并要求对前海富银及华兴银行进行访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保荐机构仅取得了四份《委托投资协议》复印件和
一份未签字盖章版本的《同意质押确认函》。就已取得的复印材料核查情况如下:
(1)关于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协议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向保荐机构提供了四份《委托投资协议》复印件
和一份《同意质押确认函》。四份《委托投资协议》的受托方为深圳市前海富银
城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富银”),《委托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
序号 委托方 受托方委托金额(万元)委托期限
1 格尚实业 前海富银 10521.63 2020.1.20-2023.12.31
2 泰和嘉源 前海富银 3832.26 2020.1.17-2023.12.31
3 昊天航宇 前海富银 5542.40 2020.1.16-2023.12.31
4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倬”)
前海富银 5000.00 2020.1.16-2023.12.31
合计 24896.29 -
四份《委托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委托方全权委托前海富银进行资本市场运作,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基金、公/私募产品投资等。上述四个委托方中,格尚实业、泰和嘉源及昊天航宇分别对应为前述三笔预付账款的供应商,广州高倬为发行人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供应商,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与广州高倬签署了《供销合同》,合同总金额
为 17384.48 万元,并于 2020 年 1 月向广州高倬支付预付款 5000.00 万元。
保荐机构取得的《同意质押确认函》复印件未见委托方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主要内容为委托方确认上述《委托投资协议》项下的权益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具体权益为(1)赛为智能股票 1559.80 万股;(2)编号HXZG20200109-1 的信托收益权(厦门信托-财富共赢 21 号单一资金信托)转让合同,对应信托份额为人民币 286100100 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43962923.53 元。
(2)关于发行人向四家供应商付款情况
2020 年 1 月,赛为智能陆续向格尚实业、泰和嘉源、昊天航宇及广州高倬
支付了预付款项,具体支付记录如下:
交易日期金额(万元)
付款方 付款账户 收款方
2020/1/21 9000.00 前海博益 深圳南山支行(54000960500****) 格尚实业
2020/1/22 1964.65 前海博益 深圳南山支行(54000960500****) 格尚实业
合计金额 10964.65 - - -
2020/1/22 2000.00 深圳赛为 中行深圳科技园支行(74845793****) 泰和嘉源
2020/1/22 1832.26 深圳赛为 中行深圳科技园支行(74845793****) 泰和嘉源
合计金额 3832.26 - - -
2020/1/16 5500.00 深圳赛为 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天河路支行(80188010008****) 昊天航宇
2020/1/16 42.40 深圳赛为 浦发银行深圳福华支行(7912007880160000****) 昊天航宇
合计金额 5542.40 - - -
2020/1/16 1000.00 深圳赛为 中行科技园支行(74845793****) 广州高倬
2020/1/16 2000.00 深圳赛为 中行科技园支行(74845793****) 广州高倬
2020/1/16 1000.00 深圳赛为 工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400002741920083****) 广州高倬
2020/1/16 1000.00 深圳赛为 浦发银行深圳福华支行(7912007880160000****) 广州高倬
合计金额 5000.00 - - -
由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提供的复印材料(未见原件、未经律师见证)和访谈内容分析如下:
①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及赛为智能相关股东名册,前海富银于 2020 年 1 月 17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泰达宏利 1559.80 万股赛为智能股票,交易价格为 1.05 亿元;赛为智能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向昊天航宇和广州高倬支付资金共 1.0542 亿元,两笔资金金额基本一致;
②发行人对前述四家公司的预付款项与《委托投资协议》金额基本一致,结合《委托投资协议》内容,发行人 2020 年 1 月对四家公司的预付款主要用于向前海富银委托投资,上述预付款并非用于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执行尽职调查时发行人所述的商业用途;
鉴于保荐机构取得的相关文件数量严重不足,除访谈记录外均为复印件,不能完整还原上述预付款背后的交易过程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保荐机构无法就上述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廊坊数据中心和东莞数据中心 2020 年收入确认问题
(一)保荐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发行人申报时,廊坊数据中心和东莞数据中心两个项目合同签署时间较短,账面确认收入较小,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重大合同核查并对廊坊数据中心项目业主方进行访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后续保荐机构取得了项目开工令、施工组织方案及图纸、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工程量结算明细等资料,受疫情影响以获取廊坊数据中心建设现场照片及视频替代实地察验;此外,保荐机构对上述项目整体所确认收入成本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工程毛利处于合理区间。
根据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5 月取得的新材料及向发行人访谈,发行人对昊天航宇及广州高倬的预付款项缺乏真实商业交易背景。昊天航宇作为发行人廊坊数据中心项目的分包商,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对其支付了 5542.40 万元工程分包预付款,并于 2020 年年报中相应确认营业收入 5382.41 万元、营业成本 5084.77万元;广州高倬作为发行人东莞光泰数据中心的供应商,公司 2020 年 1 月对其支付了 5000.00 万元采购款,并于 2020 年确认了营业收入 4800.15 万元、营业
成本 4424.78 万元。鉴于上述对供应商支付的款项无真实商业背景,发行人将对
2020 年度廊坊数据中心和东莞光泰数据中心项目相应确认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进行核减。
(二)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检查发行人廊坊数据中心和东莞数据中心两个工程项目合同;
2、对数据中心项目业主方进行访谈并取得项目建设现场照片及视频;
3、就项目进展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沟通,取得工程施工过程相关资料;
4、对项目确认收入成本执行分析性复核。
三、历史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问题
(一)保荐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前年度工程项目执行了合同核查、凭证抽查、账务处理复核、访谈、函证等核查程序,并对期末应收账款确认及减值情况进行了关注。
发行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收入确认一直执行完工百分比法,但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分类标准存在部分差异,保荐机构关注到上述问题,并与发行人及 2019 年年报审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针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及减值计提情况,发行人解释:
1、公司以前年度会计师认可公司一贯执行的确认方法,并对 2017-2019 年年度
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发行人 2020 年初已将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存货)的分类标准向监管机构进行汇报;3、发行人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参照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往年度已充分计提减值,并获得了此前年报审计会计师认可。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到《反馈意见落实函》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 2020 年年报审计会计师中汇进行了沟通,会计师认为未能就发行人部分以前年度重要项目在 2020 年期初及期末形成应收
账款确认依据和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行人对相关大额应收账款正积极梳理相关资料,对长期未回款项目预计采取诉讼或其他积极催收措施。
(二)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历史工程项目的合同及材料清单、验收报告等部分工程过程资料;
2、对项目应收账款形成及回款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3、对重大项目的客户进行函证,抽查相关凭证;
4、查阅 2017 年至 2019 年审计报告;
5、对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进行分析复核;
6、分析对比同行业工程类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及减值计提情况。
四、安徽中潜的合并报表问题
(一)保荐机构履职情况说明
发行人申报时,保荐机构已关注到安徽中潜是否需要纳入合并报表事项,并与发行人沟通,发行人认为安徽中潜原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一直未能规范解决,发行人因而未实际支付对安徽中潜的增资款及股权转让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完全满足合并报表的条件,发行人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安徽中潜纳入合并报表。保荐机构经与发行人 2020 年年报审计会计师中汇沟通,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安徽中潜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应该并表。发行人目前已准备按照会计师要求对安徽中潜进行审计。
(二)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1、取得审议公司对安徽中潜增资及购买股权的相关董事会决议;
2、取得公司购买安徽中潜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3、就公司未将安徽中潜纳入合并报表原因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4、复核会计师对安徽中潜的会计处理。
问题 2、关于后续安排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说明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后续安排。
【保荐机构回复】:
发行人 2021 年提交审核问询函回复后,收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前,已更换年报审计会计师并已进场开展年报审计工作,发行人业绩预告均属正常。截至
2021 年 4 月下旬,保荐机构在得知确定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后,认为发行人不
再符合发行条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口头报告不再推进本次发行事项。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的议案》。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年报公告当日提交了《关于撤回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文件的申请》,申请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承彪 周耿明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落实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落实函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冯周让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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