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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向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借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罗源闽光向冶金控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规则 借款金额
10亿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汪建华 张 萱 郑溪欣
2021 年 5 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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