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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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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落叶无痕 发表于 2021-5-12 00:00:00 浏览:  4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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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3.0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39.7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江曙晖 陈诺夫 刘晓军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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