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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德豪润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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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德豪润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平淡 发表于 2021-5-25 00:00:00 浏览:  3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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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站(Website):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60 号
致: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年 5 月 14 日刊登了《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021 年 5 月 24 日下午 2: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46719643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600%,其中,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10884134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09%,其余 4 名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采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7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20682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69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19390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1090962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80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19390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4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分别为《关于拟出售公司持有的全部雷士国际股票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以及逐项审议《关于提请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补选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拟出售公司持有的全部雷士国际股票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10909627 股;同意 23039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3%;反对 714719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621%;弃权 173150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8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1939080 股;同意 23039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23%;反对 356364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39%;弃权 253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7%。
经审议,本项议案表决未获通过。
2. 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10909627 股;同意 831795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148%;反对 56043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24%;弃权 23071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2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1939080 股;同意 302824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862%;反对 56043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33%;弃 23071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5%。
经审议,本项议案表决获通过。
3. 逐项审议《关于提请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3.01 补选吉学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10909627 股;同意 809427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9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1939080 股;同意 342230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035%。
吉学斌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补选王冬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10909627 股;同意 8287448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1939080 股;同意 238000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137%。
王冬明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逐项审议《关于提请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4.01 补选谢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10909627 股;同意 833652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1939080 股;同意 304681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23%。
谢捷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补选王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910909627 股;同意 816702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5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81939080 股;同意 28773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45%。
王硕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160 号)的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梁 晓 华
郭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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