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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0048号),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上述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和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合计 3071.252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收回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0048号),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公司拟取消收回上述所涉及的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合计315万份(持股计划总数的50%)。该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及《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取消收回上述所涉及的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合计315万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 黄亚英 彭 玲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5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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