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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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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6-8 00:00:00 浏览:  2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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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张曦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张曦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苏伟斌
陈 菡蒋志翔
2021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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